繁體
用户注册 登录
客家风情——客家人·客家网 HakkaOnline.com 返回首页

刘传夫的个人空间 https://www.hakkaonline.com/?20365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略论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理制度

已有 681 次阅读2008-4-28 1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第l款: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十四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如上四个条款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中审理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把不公开审理分为了一律不公开和一般不公开;而在第十四条第2款中把不公开审理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决定不公开两类(主要是决定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审理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明文规定)。

先看第一类情形,法定不公开审理,分为了一律不公开审理和一般不公开审理两类。一律不公开审理系“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由于此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成年,且16周岁作为民法上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最低起点,故出于立法原意保护未成年人,考虑其身体与心智的关系,规定为一律不公开审理。至于一般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此项之规定为一般不公开,系从人的身心成长角度以及年轻心智发育来看,一般是在不公开审理这个原则中的常态,变态是由法院自己掌握。

再看第二类情形,决定不公开审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此类不公开审理,是根据法律之明文规定,依照当事人之申请而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不公开的审理。其中,体现了如下三方面内容:一,根据法律之规定,说明诉讼法作为一项公法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上是实行法之明文规定的,此项是后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先决条件;二,依照当事人之申请而提出,此类不公开的启动,必须是当事人觉得有必要,实行当事人角度。是当事人站在其角度,具有一定的意思自治性。但是,仅仅是依靠当事人提出还不足以导致此类不公开审理的运作,必须要在诉讼的主持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决定下才可能导致此类不公开审理活动的发生。

不论是作为法定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可不公开审理: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其次,当事人必须是法定的;第三,法院在两类不公开审理中除了第一种应当不公开情形,其余都有法院的职权指导和体现了其自由裁量余地。

但是,不论是法定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不公开审理,仅仅是审理不公开,但是判决都是应当公开的。作为刑事审判制度,除了体现实体法中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还承担着教育人民和警示犯罪的任务,所以,一般都是公开审理以教育人民群众。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可以有例外和非常态情况。所以法律在此规定。不过,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职能,还是应该在判决的时候一律公开宣判,以教育人民群众。

综上,本文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条分析,对不公开审理制度做略论。

                                    


路过

雷人

鸡蛋

握手

鲜花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用户注册

存档|手机版|返回页顶|客家风情——客家人·客家网 HakkaOnline.com

GMT+8, 2024-4-28 09:28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24 https://www.hakkaonline.com

手机扫码访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