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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谈民居研究的实质和方法

2006-11-29 11:53|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1448| 评论: 0|原作者: 网络转载|来自: 网络转载

也谈谈民居研究的实质和方法 mayonghappy

  我国的民居研究自20世纪40年代梁思成,刘敦楨先生及其同仁在中国营造学社的工作开始, 经历了从最初类似考古学的发掘、测绘和资料整理, 到今天把民居作为社会和文化的载体来进行综合的、多学科的和全面的研究。大体而言, 对于民居的相关论述可以归为两大类。第一类注重对民居建筑形式的分析和归类, 此类研究大多见于建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学科, 目的是通过对民居形式、空间组织和美学观念的分析, 总结归纳其中的合理成份来为现代建筑设计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类研究大多见于社会学及其相关学科,注重对民居的社会组织、居民行为、文化方面的探讨, 目的是解释民居的成因并建立它与相关的社会思想和文化观念之间的联系。

还是先看看别人对民居是怎么理解的吧?《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将民居定义为“宫殿、官署以外的居住建筑”。今天, 中国建筑界的大多数专家和学者都不同意将民居的概念仅局限于住宅, 而是认为它的内涵应该扩大到城镇和村落中与生活相关的各类建筑, 甚至是聚落本身。大体而言, “民居”被界定为非官式的、非专家现象的限于日常生活领域的人类居住环境

不同的社会不仅仅各自民居的形式不同, 并且通过形式来表达象征和文化意义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有的社会似乎对形式比较注重, 其民居甚至具有强烈的几何形式特征(如围龙屋,土楼); 而有的则只有不规则的、难以察觉的形式; 有的通过形式来表达强烈的象征性或文化意义(客家建筑前的池塘);
而有的即使拥有明显几何形式却很少表现出文化上的象征意义。显然,我们很难建立民居的形式和象征性、文化意义之间的必然联系, 拥有相同的形式并不表示拥有相同的意义

同样的, 即使是在相同文化背景(客家文化背景)之下, 同样功能和目的的民居也未必一定拥有相同的形式。

让我们回到原来问题, 来看看民居的本质是什么?它和其它人工产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它通过材料组合来构筑的不仅仅是拥有一定形式的实体, 而且是具有一定模式的空间组织方式, 并以此来达到组织、安排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活动的目的。因此, 民居作为特定的社会产物具有双重属性: 在拥有一定物质属性—形式—的同时, 也包含了产生这种形式所需要的过程; 房屋因为把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纳入到它的空间组织之中而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 同时也因为社会关系在建筑中遵循着特定的空间模式而具有了相应的物质、空间属性 正因为如此,
我们研究民居和人居环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它们具有象征意义和文化特性, 更主要的是我们可以通过它们来认知社会, 因为社会存在于建筑的空间组织之中, 并且具有了可被识别的空间形式。我们研究客家民居的目的也在于此---通过民居的空间组织来认知客家,而不是哪种形式的建筑更高.  如果单纯地从形式组织和构成的角度来谈民居就会不可避免地忽视民居研究的重要因素—其背后的社会观念和文化思想, 关于建造者们是如何考虑民居, 以及社会观念和文化模式是如何在民居空间中得以实现和延续的

 
因此, 理解民居的关键在于理解它是如何通过空间组织的方式把空间—社会模式纳入形式之中, 并赋予形式相应的社会和文化含义, 在保持文化传承的同时又能使每个居民的民居拥有自己的特点。


(作者注:文中大多论述引用王浩锋 陈志华,龙炳颐 陆元鼎 余英的相关文章,非本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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