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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jqxlgc

网络社会学研究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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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09: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我们客家人社区的“人际吸引”和“共同目标”在哪里,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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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09: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社会群体是需要情感投入的

在网络社会的虚拟社群中,成员与群体、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持,与现实社会有相同之处。群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遵循互惠原则,即共同获得利益以及共同维护共同利益获得权利的公平,才可能维持长久。霍华德·瑞斯格德在《虚拟社区》一书说道:“一个电脑网络并不就是一个社区,除非网络中的人通过相互接触能影响彼此的生活。这需要网络成员的更多投入,不管这种投入是在真实生活中,还是在电脑化空间里”。这样的观点与埃瑟·戴森在《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一书中的观点也是相同的:“社区不是被动的,社区成员需要投入以保证其存在,……一个社区是由其成员投资创设的一项共同财产。放进去的越多,得到的回报也越多”。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发生。在网络社区中的虚拟社群成员,一方面更多地把网络视为信息资源库,是力求更多地获取,而不是给予;另一方面,某些社区成员甚至热衷于破坏性“投入”,如黑客堵塞信息通道、制造病毒等等。

在网络社会中,更多的虚拟社群的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群体之间,由于价值观的多元,其共同获得利益的观念不明确,因而“目标”往往具有非统一性。这由此导致他们共同建设网络社区、维系虚拟社群关系结构的行动不同程度地受阻。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人们可以有更多地自由选择的机会,因而人们自由出入某个虚拟社群的频率会提高。这在一定意义上,会使虚拟社群内部的结构关系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增强了群体关系的易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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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10: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群体间除了易变性外,还有一致性和互补性

从成员在群体中的关系结构来看,群体的凝聚力、结构关系的变化,都同成员之间是否遵循一致性原则和互补性原则相关。但网络社会虚拟群体成员之间,至少有一部成员很难体现出一致性原则。由于网络社会的开放和无国界化特征,使其难以对大多数网络社区中的群体成员,提出如年龄、职业、社会地位(身份)、文化背景、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也很难有关于性别、兴趣、爱好等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当然,网络社会在走向成熟过程中,会逐步提出相关的要求和规范。正如目前许多网站已经在对使用者提出更多的要求,甚至要求申请免费邮箱的使用者,用个人身份证登记一样8。由此,正是由于虚拟群体成员间的“一致性原则”目前很难做到,因而使虚拟社群成员之间的“互补性原则”,必然受到“先天性”的损害。在群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的关系结构中,“互补性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互补性”,它是指群体成员在性别、年龄、性格、气质和能力等方面,可以恰到好处地相互补偿,形成明显的互补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会增强群体的凝聚力。所以,人们不难设想,在网络社会群体中,一些孩子通过网上讨论组,参加了成年人讨论关于他们“减负”的话题会是怎样?一些所谓的“新人类”在热衷于讨论传统文化的群体中又会是怎样?坚持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人们点击了“***”网站或反马克思主义的网站后,又会作出怎样的反映?他们或者悄然离开,或者“迎头痛击”。“悄然离开”不会增强群体的凝聚力,而“迎头痛击”却会打乱原有虚拟社群的结构关系,并对原有的“互补性”形成新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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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10: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社会群体内部关系的结构特点

网络社会群体的内部关系结构,比现实社会群体内部关系结构更复杂、更脆弱。正如前文所说,网络正在使不可能的关系发生关系。但有四个事实是值得注意的:一是在理论和实践上,一个人在能够加入多个不同的网上社群,但一个人却很难与他(她)加入的虚拟社群成员之间,建立同样“深厚的关系”。二是一个人很难了解他(她)在虚拟社群中交往的对象是谁,以及了解彼此间结成的虚拟社群的基本构成。正如在现实世界里,成人群体一般是不会与儿童群体混淆的;“企业家俱乐部”的群体成员也不会与“棒棒军”群体混存着;但是在现今的网络社会群体中,“混淆”与“混存”却是无法避免的。三是在一般情况下,网络社会群体成员的加入与流出的速率较高,因此其内部关系结构相对于现实社会而言是更脆弱。当然也有例外,如实行特别会员制的“全球商业网络”(GBN .Global Business Network)。四是创办ECHO的斯塔西·霍恩(Stacy Horn)认为:线上世界不是乌托邦。我们把我们所有的问题、要求、喜好、偏见都带上了网。那些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多少朋友的人,幻想到了网上他们会有许多朋友,这是不可能的,他们会在电脑化空间里遇到同样的困难。可见,正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虚拟群体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网络社会群体内部关系结构的复杂性;而群体成员构成的复杂性,又导致了群体成员关系结构的不确定性、易变性和互补性程度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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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10: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石激起网络社会群体规范

在网络社会中,只上网索取,而少给予的人,更重视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应尽的义务;而目前的许多“上网者”正是如此。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社区规范正在初创中;另一方面,群体成员更多地把网络世界视为“自由的”环境和空间。由于许多人已经明确意识到网络社会是虚拟的社会,而忽视了网络社会也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因而,对网络社会规范的构建以及遵守,抱着漠不关心与无所谓的态度。同时,由于对网络世界的控制和管理的程序特点,是现实社会对虚拟社会的控制与管理,因而当现实社会的人们对网络世界自身的特性认识不充分时,现实社会所能施于的控制和管理必然是薄弱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网络社会中的虚拟群体没有规范和不应该建立相应的规范。

所谓群体规范,是指在某一特定群体活动中,被认为是合适的成员行为的一种期望,是群体所确立的一种标准化的观念。当群体规范在群体成员的共同活动中一经形成,便具有一种公认的社会力量,并不断内化为人们的心理尺度,既对群体成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又成为群体成员之间对各种言行的判断尺度。正如美国心理学家M.·谢里夫曾做过一个著名的实验:判断光点移动位置。这个实验的结果在于说明:群体成员共同的反应模式,通过讨论或暗示(一种内化过程),最终代替了个人的反应模式;而这种反应模式一经形成,就具有一定的规范效力。

网络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是共同的、新的生产与生活环境。当人们在这一新的环境中交往并形成群体时,人们的现实生活便向虚拟空间转移和拓展。这既意味着虚拟社会群体的生产,又意味着现实社会规范向网络世界的延伸。

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社会,人际间、人群间的互动与交往都需要成员共同遵从的规范。这不仅是群体产生的标志,也是维持群体存在条件。因此,人们走进网络世界,应当遵从以下原则和规范。

第一,群体的共享原则和互利原则。要做到这一点,社区成员应该清楚他在网络世界中需要付出什么、希望获取什么。就象我们参加网上讨论组时,应当遵守讨论组的某些“约定”(这在几乎所有网站中都已有相关的协议和条款);同时,在讨论中至少要围绕主题,并遵守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等等,否则讨论无法进行。这也如同人们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必须遵守互利原则一样,否则,随着电子商务活动走向规范,不遵守和履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和义务,(信用评级、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等等),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欺诈将会很多。

第二,共同维护原则和安全原则。网络空间虽是自由的空间,但任何人的自由或任何虚拟社群的自由(主要指“黑客”群体和那些以“垃圾邮件”肆意打扰他人的成员),都不应以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网络群体成员应当遵从维护网络安全的社会规范,遵从人类在现实社会中的共同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对那些违反群体规范的成员或群体追究其责任(这虽然很难,甚至比现实社会要做到这一点更难,但不等于不应当如此)。

第三,网络社会群体规范的形成以法律基础。现实社会群体规范是以其法律为基石的。网络社会群体规范一方面是现实社会群体规范的延伸,因而网络社会群体的规范,将参照现实社会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电子世界有别于现实社会,因而网络社会群体规范应以现实社会对网络的相关立法为基石。以2000年“在Yahoo拍卖网站上发生的一次纠纷为例:拍卖物中有一件纳粹遗物,当法国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下令停止拍卖。Yahoo出于无奈服从了这一命令,将该物品从拍卖网站中撤出。不过,Yahoo感到非常不满。该公司认为,‘我们是美国的公司,更何况该拍卖并非特别以法国公民为购买对象。那么凭什么必须听法国指手画脚呢?’但是,如果从法国法官的立场考虑,事情就完全相反了:‘既然法国公民有可能参加拍卖,那就跟在法国做生意没有什么两样。我们当然要管。’这件事最后是各持己见,不了了之。目前尚没有能够公平合理地仲裁此类纠纷的国际法及调停机构。”9所以,关于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马约尔,在1997年就要求:“召开国际最高级会议,起草全球都能接受的网络空间‘法’。纽约索罗斯基金会也在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发起类似的倡议”。又如中国国务院在2000年9月20日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时中国国家信息产业部在2000年10月8日又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等。然而,要制定出能为各国都接受的“网络空间‘法’”非常困难。因为,不同民族国家会因其制度文化与发展条件的差异,会因为网络空间存在着强权文化的影响等等因素和原因,使全球作出共同选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受到削弱。同时,目前许多国家还未全面走进网络世界,因而国内相关立法必然欠缺;即使有些国家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其立法进程也才刚刚开始。因此,全球性的网络空间立法仍将是长期性的工作。但无论有多么困难,人类都必须寻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为,随着网络世界日趋成熟,它将关系到人类自身生活的“另一半”。

《人民邮电报》 2000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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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10: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社会内群体与外群体的理论参照

网络世界是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另类空间”。这或许为借助社会学“内群体”与“外群体”的理论范畴,考察网络社会群体提供了更好的路径。早在1906年,美国社会学家萨姆纳(W. G. Sumner)提出“内群体”与“外群体”概念,是试图通过描述社会成员间感情联系的亲疏,对社会群体作理论区分。但是,当我们面对网络社会群体,并以萨姆纳提出的“内群体和外群体”作为理论参照,那么,“内群体和外群体”的基本含义就有所改变;或者说,是我们为了研究网络社会群体,而需要对它作出新的解释。

当我们基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时,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可以分别以 “内”与“外”来区分,而且,反之亦然。因为对于网络社会成员感情联系亲与疏的判断,目前至少存在两大分歧:其一、从西方文化理解“Virtual”(“虚拟”),它是事实上的、真实的。当网络世界提供了消解现实社会种种“压力”的条件和环境时,一些人认为,这可以“自由地”还原出“自我”。其情感的表达将更真实。正如,霍华德·瑞斯格德在《虚拟社区》一书中举了一个实例:WELL电脑社区的老用户凯瑟琳·约翰斯患了绝症,消息在网上社区传出后,许多WELL用户在她生命垂危的日子里,通过电脑给予她支持、安慰和提供建议,而且还有20多人到她家中轮流照顾她。凯瑟琳·约翰斯没有一个人孤独地死去。WELL用户约恩·卡罗尔经历这件事后说,电脑化世界与真实世界在这里交叉了。于是,许多人因为这个实例认为,虚拟社区比真实社区的亲密感还要强。其二、从中国文化理解“虚拟”,它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于是也有许多人认为,当人们在以匿名方式或(当然“匿名”并等于虚假)前提下交流真实感情时,是“带着面具接吻”。如果从逻辑上对这一现象作解释,那么,当不能确定事物发展的“前提”是否“真实”时,其结果未必“真实”。

在方法学上,虽然“归纳”难以穷尽现象,但它比任何“个例”能提供更多的科学成份。因此,我们拟提出三个假设:一是就人类社会整体而言,从现实社会看网络社会,它是“另类的”,所以网络社会群体相对于现实社会群体是“外群体”;反之,从网络社会看现实社会,现实社会群体又是“外群体”。二是从“感情联系亲疏”的尺度审视,现实社会有内群体与外群体之分,网络社会也有内群体与外群体之分。三是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认为,网络“在保持工业技术扩张人的社会本质的张力的同时,提供了人与人之间更高的亲合力。互联网对人的亲合,并不象农业生产力那样让人损失社会化张力,同时避免了工业生产力因为张力过度造成的社会断裂,使人性本身在扬弃以前文明的基础上得到提升”。由此,网络社会群体具备现实社会“内群体”的基本特征,而且层次或许更高,但其所具有的开放性比现实社会内群体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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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10: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社会内群体的求同存异

“内群体”的主要特征在于:成员间有团结、忠诚以及亲密的合作,并在心理上形成认同感和归宿感。而这些特征,是群体成员在长期的、持续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并为群体以外的人所感知。

(1)    网络社会内群体特征的形成。在网络社会群体中,最具有“内群体”特征的,是那些作出了特别规定的网络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关系。网络社会为人际交往破除了时空距离和障碍;而电子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结合,又提供了人们互动的一种全新的手段。为此,一方面,网络社会虚拟社群的产生,使不可能的关系发生关系,如上文提到的WELL电脑社区的老用户凯瑟琳·约翰斯患了绝症的实例。当消息在网上社区传出后,许多WELL用户,他们与凯瑟琳·约翰斯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但他们却最终形成了如现实社会中的内群体。另一方面,网络社会因其虚拟性(匿名),在一般情况下,人际交往能够自由地“脱去”人们现实交往常常遮掩自己本性的“面纱”,使人的本性得以张扬。因而网络社会内群体的产生和形成具有必然性。但是,网络社会提供的“脱去面纱”的环境本身又具有虚拟性,因此,它既可能使人的本性得以恢复,又可能使人的本性进一步被扭曲。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人们在现实社会真实前提下的某些“掩藏”,并不就是交往过程中感情的虚假,即不能以虚拟社会存在的真情实意,来否定现实社会的真情实意。因为,虚拟社区亲密情感的“实存”,最终要通过现实社会的检验和与现实社会的联系来展示和表现。

我们认为,以上的例子在于说明:如果我们承认现实社会中的某些“掩藏”,并不能阻碍其内群体的产生,那我们就能够在求同存异中认同虚拟环境中的真实,即同样能够形成内群体的特征。所以,网络社会群体成员间的“感情联系”,使网络社会内群体的产生成为可能,即具有与现实社会“内群体”一样的基本特征。而网络社会内群体特征的鲜明,正表明网络社会群体既是现实社会群体的延伸,又是对现实社会群体的再造。

(2)现实社会交往方式对网络社会内群体的影响。由于网络社会提供的是“自由的”空间和虚拟的环境,即人与人、人与群体“间接交往”的空间与环境。因此,虽然虚拟也是一种真实,但它必竟在群体成员交往的内心深处,投下了“虚拟”的影子——现实社会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交往的客观“掩藏”,并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心理而“事先”植根于走进网络社会的人们的内心深处10。这表明现实社会群体成员间的交往方式,对网络社会群体成员间的交往有着深刻的影响。正是这种影响,使网络社会群体成员之间、成员与群体之间培养团结、忠诚以及亲密联系的可能性,要小于现实社会人们的直接交往与互动(至少在人们最初走进网络世界时是如此)。虽然虚拟技术能设计并提供与现实生活环境相同的情景,但人们在虚拟环境中的认知与感受,还必须回到现实生活中去验证的过程说明,网络社会环境本身,并不能完整地提供内群体生产的条件和环境,而必须与现实社会紧密联系。如果把这种情景视为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依存”,那么这里的“依存”也同时包含了:网络社会内群体是对现实社会内群体再造的意义。  

戚攻.《孩子,该让你上网不?》载《社会》2000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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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0 10: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社会内群体与外群体的转化

从现实社会看,一定意义上的网络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另一个大社区。这样的观点并不同于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所说的“地球村”(“Global Village”)。由此,已经走进网络世界的成员,或许会把还没有进入过网络世界的社会成员视为外群体。在这个“另类的”大社区中,一方面存在着性质、功能与作用各不相同的小社区(理论上应是如此);另一方面各不相同的小社区有着众多的群体。因此,由前者使然,生活或工作在不同网络社区中的群体,会把在其他社区的群体视为外群体;由后者造成,同一网络社区中也存在着内群体与外群体的分别。另外,这其中还存在着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因现实社会等级结构意识的延伸,会使那些已经进入某一特定网络社区的成员,把还没有进入、或者由于多种限制而根本就不可能进入该特定社区的成员视为外群体,而把与自己获得相同条件和机遇的人视为内群体。二是当某一网上社区“死亡”时,该社区中的群体成员,将作为外群体,转向新的网上社区,并加入新的虚拟社群。

在网络社会中,内群体与外群体相互转化的速率,在总体上要高于和快于现实社会。人们知道,象“印加文化”那样的社区与群体的消亡,经历了漫长的进程。而这样的“历史进程”在今天的现实中,已经因为人类对文明的珍惜而可能保存下来(这不是说没有消亡的风险,网络文化在一定意义上本身也是强权文化)。但是,在网络社会中,群体却可能随着某个网络社区的消亡而随时消解。这种现状和态势,已经能够中目前全球范围的网络社区重新整合中看到。因此,网络社会内群体与外群体的相互转换是必然的。还有,网络世界没有国界,甚至穿越了不同民族国家传统的政治疆界。它的开放性使其成员的高流动性得以表现。因此,网络社会内群体与外群体是相互转化的。而与这种转换相联系或促成这种转化的主要动因,是与不同网络社区所能提供的服务相联系的。  
《参考消息》2000年8月6日第三版,转美国《华盛顿邮报》20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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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1 19: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台湾在资讯社会学方面的相关研究取向

1、用网络来探讨各种社会现象,将网络这一媒介作为认识存在真实世界中的社会现象的参考。

2、探究虚拟空间中的各种虚拟现象,凡是在真实生活中存在的事物,都可以在虚拟世界找到其对应项,故可以进一步分析虚拟现象的类型与运作方式。

3、探讨真实生活与虚拟世界间的差异,进而检讨真实生活对虚拟世界的影响,以及虚拟入侵现实世界的改变。

4、科技未来的角度,探讨网络将有一天具有思考、情绪等能力,而人机界面的分野逐渐消失,人类文化有一天可能消融于网络之中。

目前,大多数网络研究属于第一和第二个层面,这些研究所使用的方法,基本是传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延续,但在未检讨既有的方法的适用性之前便贸然使用,其结果的推论以及信效度便另人质疑。网络社会学研究方法的首要讨论焦点并非在方法的选择与结果的推论,而是在社会学研究方法基本假设无法掌握网络文化特性所衍生的根本性问题,解决此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既成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彻底认清网络文化特性,制订出一套符合网络文化特性的理论与方法来认识这个全新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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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10: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社区里的感受

在这样一种类似于现实的村庄、城镇或城市的网络社区中,人们在就共同感兴趣和关心的话题与目标展开相互交流、讨论与协商的同时,也进一步体验到了一种在情感、规范和价值取向上相互顺应、接近、过渡和融合的感受。而正是人们在文化上的这种感受,使“网络社区”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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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10: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人类不断滋生的内在需求扩大了网络的应用功能,并在更深刻的文化层面上创造了网络社区。因此,网络社区生产和形成,是网络服务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当各个网站的服务变得从内容、形式和质量上差别不再明显时,感情因素便成为用户选择和参与的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社区由于人们付出感情因素而应运而生。尽管构成网络社区的主观要素或条件在表现形式上与现实社区的相应要素或条件不尽相同,但在功能上却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人类内在的需求是创新与发明的原动力,也是人类生活更加美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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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10: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网络社区生产并发展时,有人担心计算机和因特网将使人类的生活走向“非人化”,并逐渐形成一个缺少人际间的友爱和模糊的世界。从一个特定角度来看这一问题,这种担心不是毫无道理的。正如当电视出现时,人们也曾有过同样的担心,因为电视不再与沟通、交流有关,而仅仅与传播有关。但事实是,电视的出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并没有向人们所担心的方向发展。因此,网络的出现和网络社区发展,未必会使人的本性被扭曲。实际上,网际网络的发展,使人类回归到沟通、交流与互动之中,甚至放大了每个人交流与互动的环境和空间。这是因为,如果我们从一个特定的视角看问题,那么,网络具有在保持工业技术扩张人的社会本质的张力的同时,还能提供人与人之间更高的亲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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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1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构建网络社区的四项原则

为什么有些网站成功地建立了网络社区,有些则不然;有些社区规模盛大“门庭若市”,有些社区却“冷冷清清”瞬间即逝?

因为要注意:构建网络社区的四项原则

一是开放性和大众参与性原则;
二是社区成员自治管理、自我约束原则;
三是与其它网络社区互联原则;
四是对社区成员统一实行非歧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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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10: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非歧视性原则

关于非歧视性原则,还需要加以说明。虽然网民的集聚与互动一般遵循“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规律,并且电子世界中繁多的、不同类型的社区,也正是以吸引不同类型的群体而营造的;但是,网络社区必须遵循非歧视性原则以构建社区。这种非歧视原则是同网络自身的公平与自由思想相联系,同现实社会层级结构产生的等级意识和观念相背离。因此,如果现实社区因为政治、历史、地域等原因而产生的排它性和相对封闭性在网络社区中被人为地张扬,那么,这将造成网络社区的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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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22 10: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服务的多元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须和网民需求的个性化有机结合与统一

从一定意义上讲,网络社区是网络行动者倾注情感而创造的一种文化,因而网络服务提供的内容能否满足网民的主客观需求,是构建网络社区的关键。网络服务的多元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网民需求的个性化有机结合与统一,既是网民得以群分的条件,又是网络社区形成不同需求群体的基础。从网络服务者与网民的相互关系来看,二者既是一种新型的供求关系,又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合作关系(互动与反馈)。网络社区所能提供的服务,不仅需要多元化以保证社区成员能够作出自由的选择,而且要保证服务的有效性和即时性,并同时承认成员的个性化需求:创立个人网站和网页的权利。从营造社区的角度看,由于网络社区的形成关键不是技术本身,而是人以及人的互动。因此,网络社区的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与宗旨,体现公平与自由的精神。只有当社区服务与社区管理能够整合其成员的需求,群体或成员个人才会向社区投入自己的注意力和情感,并在自治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共建、共享、共同管理成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时,群体与群体、群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络互动才会持续,才会形成认同感,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一种特定的社区文化。如果我们也支持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那么,当网络社区服务提供者、管理者与网民需求的一致性得以体现时,网络社会服务者和管理者就会获得大量的商机:即当点击率提高时,其商业价值也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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