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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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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22: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起,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进行登记啦!”近日,记者从市交巡警支队获悉,龙岩市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意见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本次实施意见中对于应当登记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类型做了详细规定,应当登记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是指《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其中,超标电动车也应当进行登记,主要是指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要进行临时登记,过渡有效期为3年,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按规定要求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依法缴纳交强险;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不得跨县(市、区)行驶、不得办理变更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除此之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原则要求以及驾乘主体资质、通行规定和罚则,其中对于驾乘人员数量,驾乘时应当携带的证件以及行驶的车道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机动车处理。对超标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这是龙岩市为加强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因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管理失控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意见。(记者 应瑛)

来源:http://fujian.people.com.cn/longyan/n/2014/1011/c339868-22572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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