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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法院试行主审法官负责制 明确主审法官选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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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3: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9月30日讯(李杰)近日,三明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主审法官负责制试行办法》,在全市法院试行主审法官负责制,确定1个基层法院和11个人民法庭为全市法院试点单位。中院确定6名主审法官,相应成立6个主审法官团队。
据了解,《试行办法》明确主审法官选任条件。要求无不廉洁办案、无超审限案以及近三年内无错案,依据近三年法官个人办案质效以及庭审、裁判文书、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情况进行综合选拔;明确主审法官职权、职责。赋予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权、庭审主持权、文书签发权、建议讨论权、组织管理权、奖惩建议权。主审法官负责团队人员调度安排及管理监督。作为审判长负责审签本团队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经合议庭审理以及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明确管理机制。主审法官对所有案件负责,除审判委员会审判职权外,其他审判职权均交由主审法官,赋予其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以及裁判文书签发权等。
来源:http://news.163.com/14/0930/15/A7DB52CJ00014A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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