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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高峰论坛论文选:梅州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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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00: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梅州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周建明
一、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保护区
1、文化遗产
按照UNESCO定义,文化遗产为“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按照国务院国发[2005]42号文件,“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2、非物质文化遗产
1982年,UNESCO设置“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才开始出现。
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国办发[2005]18 )。
3、文化生态保护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
【文化保护区理念形成】
对于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的理念,始于1906年法国颁布《历史文物建筑极其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而1930年的修改又将这一理念推及“自然景观”。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颁布《雅典宪章》所提到的对“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和历史街区”实施全盘保护的提法,也暗含了在对历史建筑实施保护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对历史建筑周边环境实施区域保护的理念。
1962年,法国颁布《历史街区保护法》。“保护区”的概念被明确的确定下来。而保护范围也从历史建筑周边500米,扩展至与历史建筑有关的整个环境。此后,欧洲国家再掀保护区立法工作的新高潮,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962年、1963年、1965年,都在各自国家的《城市规划法》中划定了保护区。
1964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颁布的《威尼斯宪章》,进一步强化了整体保护的重要。认为文物古迹“不仅包括单体建筑,也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是作为一个历史事件见证者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即古迹保护也“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的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相分离”。在《威尼斯宪章》中,对文化遗产与其存在的环境实施整理保护的理念已经形成。
1970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开展了“人与生物圈计划”(MAB),该计划在于促进世界范围内人与环境关系的改善,保护生物与自然的多样性。该计划提出了一个全新概念——生物圈保护区,目的在于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的发展结合起来,对遗产实施整体保护。
同年,美国国会正式批准建设国家公园系统,该系统以1872年黄石公园的诞生为起点,囊括了全国各地顶级的自然、历史和休闲空间。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这种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整合式的确定、区域性管理的模式,对后来各种文化保护区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1年由法国人索瓦·于贝尔和乔治·亨利·维埃里提出“生态博物馆”理论。这里所谓的“生态”,既包括自然生态,也包括人文生态。生态博物馆理论所强调的是,通过这种整体保护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性。
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将文化与自然遗产共同纳入国际性法规并实施同步保护的开端。《公约》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了定义,并在1977年的《操作指南》中加入了“文化自然双遗产”的概念。
至此,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和自然遗产保护运动双力合一。近百年人类遗产保护运动告诉我们,人类对自身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单一保护到整体(整个历史街区以及其风貌),即“保护区”保护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一个从对文化遗产实施单一保护到对文化与自然遗产双重保护,即对文化生态、自然生态实施双重保护的过程。在保护深度上也从静态保护发展到了活态保护阶段。实际上,此时,“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论虽未提出,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已基本形成。
   
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1、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基本方针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物遗),传承发展(非遗)”。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物遗),基质本真性、整体性保护、活态保护(非遗);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国发〔200542号)。
2、为什么保护
1)遗产价值: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守护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提高文化自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面临威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国办发[2005]18 )。”“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胡锦涛,2007全球化和社会变革进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UNESCO,2003)。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国发〔200542)。
3、怎么保护
1)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全面协调发展(途径):保护与利用,空间协调(文化空间与其它功能空间),规划协调(保护规划与其它规划)。
3)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梅州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1、梅州文化遗产资源
梅州市是客家文化主要发源地之一和客家文化向外传播的核心区,传统文化底蕴丰厚,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自然生态环境、文物古迹、村落城镇相互依存,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岭南客家文化。
梅州现有6个国家级、21个省级、37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竞技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及民俗十类;4个国家级、13个省级、35个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个国家级、7个省级民间艺术之乡;1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座广东省历史文化名镇,2处历史街区,2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0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133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1个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密集而丰富,尤其是客家民居,包括围龙屋、客家方楼、客家圆楼、客家四角楼、客家杠式土楼、客家城堡式围楼、客家围村、客家碉楼、客家自由式围屋等多种类型,全梅州市域传统客家民居的数量约在5万座左右。
2、梅州客家文化特点与价值认知
1)文化特点
梅州客家文化是有别于赣南、闽西地区客家文化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区域文化。虽为山区但地处沿海的自然地理环境,第三次南迁的客家文化历史演变阶段,共同形成了独特的梅州客家文化。
梅州客家文化是在传承赣南、闽西等各阶段客家文化基础上定型、升华而成的,并最终成为客家文化走向世界的窗口,梅州客家文化具有文化上的原根性、性格上的独特性、功能上的自娱性、受众上的广普性的特点,这些文化特点成为梅州客家文化的文化标识,是支撑梅州客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力量。梅州客家文化是客家文化、广东地区文化乃至中华文化的瑰宝。
2)价值认知
梅州客家文化保留着古中原文化的基因,是中原古文化的维系者、守护者,客家人历经多次辗转迁徙,最终在梅州成型、传播,不断发展扩大,成为“世界客都”,“客家人的繁荣地”。客家文化是中国八大民系文化中具有特殊价值的重要支系,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梅州客家文化独特非凡的历史与科学、艺术与文化、社会与民俗价值,梅州是客家文化遗产的代表之地,是客家文化的繁荣之地、输出之地、荟萃之地,更是海内外客家人的凝聚之地。
3、利用发展总体思路
1)建设目标
建设全国文化生态保护的示范区,广东省特色高效生态文化经济区。
2)总体思路
梅州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主要为解决“为何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的问题。
规划以“保护为主、活态传承、合理利用、重视发展”为总体思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为规划策略。
——为何保护。梅州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通过文化生态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对于客家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实现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广东省文化强省、梅州市绿色经济崛起的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联的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是将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转变为多种文化形式的综合性保护。
——如何保护。梅州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规划强调整体性保护和本真性保护。同时还应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经济、文化创新之间的关系,整体推进,突出重点。规划应与广东省、珠三角的相关规划相配合,与梅州“十二五规划”以及重大经济社会建设的工程相协调,同时与规划区各县市区的发展战略目标相结合。
3)主要任务
——摸清家底。对梅州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种类、数量、现状和传承人开展全面的普查,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保护传承。实施保护规划目标路径,整体保护梅州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的文化遗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同时保持民间活态传承方式,通过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带动客家文化的发展、传播与弘扬。
——展示利用。合理利用是保护的重要途径、手段和目标。在严格保护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利用客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在不改变非遗技艺自身规律及演变过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性保护,对非遗项目加以保护,将其转化为经济资源,激活其自身传承的内在动力。
——商业运营。恪守“历史上走市场的继续走市场,历史上不走市场的不要走市场,介乎于两者之间的要谨慎走市场”的原则,对“可以走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针对不同的经营模式,通过演出、产品营销、仪式表演等方式进行商业化经营,使政府、艺人获得经济效益。对于“无法走市场”的项目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专项资金的扶持。
——产业开发。恪守“保护与开发可以同步,但务必分别实施”的原则,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能负责传承而不能亲自参与开发;开发商只能负责开发而不能亲自参与传承。同时,由于大机械化生产势必会降低成本,在价格上很容易对传统手工技艺造成冲击,所以,产业化生产必须以不破坏传统手工技艺的正常生产为前提,这就要求政府在税收、政策等方面向传统产业倾斜。
——文化旅游。借助文化遗产资源,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以客家文化和生态环境为依托,在对梅州文化遗产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挖掘、传承并适度创新利用梅州客家文化资源及热矿泥、温泉和生态资源等旅游资源,积极融客家的餐饮文化、养生文化、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于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梅州文化、旅游、生态资源的综合效益,努力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对梅州产业结构的综合优化、带动作用。积极实施客家人的国际合作和省市合作,通过世界客家文化圣地和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品牌的打造,建设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
周建明
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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