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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部客家法律《客家基本法》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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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19: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客家基本法》通过三读时的客委会主委黄玉振(右)




為了保障多元文化和語言,並保障客家族群的集體權益,台湾“立法院”院會2010年1月5日三讀通過「客家基本法」,法案中對客家人做出定義,並規定政府應該定期召開全台湾客家會議;客委會對於客家人口達到1/3以上的鄉、鎮、市、區,應該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等。法案中也明定政府訂定全台湾客家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的貢獻。

         台"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通過「客家基本法」,法案中訂出客家人的定義,包括具有客家血緣、客家淵源,而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的人,法案中並明定,有關全台湾客家事物協調整合的事情,像是規劃特色地區產業發展,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政府應該定期召開全台湾客家會議;客委會對於客家人口達到1/3以上的鄉、鎮、市、區,應該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並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客委會主委黃玉振表示,客家族群爭的不是特權,而是平權,黃玉振並強調,現行的行政措施已經不足以因應客家事務的發展,現在有了法源,客委會將全力爭取預算,推展客家文化,黃玉振說:『(原音)客家事務這些年推動以來,事實上已經面臨瓶頸,如果沒有法制化,很多事務推動不下,1月5日受到朝野立委共同支持,大家無異議通過客家基本法,也象徵我們客家事務正式邁向法制化,未來我們在客家基本法的制度性歸範下,行政院客委會一定會全力爭取相關預算,致力於推展客家語言、文化,以及文化產業的傳承和發揚。』

         法案中並明定,政府應該在台湾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因應客家公務的需求;政府應該積極辦理客語認證和推廣,建立客語資料庫,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和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化的生活環境;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和媒體使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台性的客家廣播和電視專屬頻道。

         法案中規定政府訂定全台湾客家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的貢獻,至於要選哪一天,黃玉振表示,會廣徵各界意見再決定。

[ 本帖最后由 huangchunbin 于 2010-1-5 20: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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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2: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客家基本法》内容:

第一条:为落实宪法多元文化之精神,传承与发扬客家语言文化,繁荣客家地区,提振文化产业,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关系,特订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客家人:系指具有客家血统或者客家渊源、熟悉客语、深受客家文化熏陶,且高度认同客家,并自我认定为客家人之人。

二、客家族群:系指客家人所组成之群体。

三、客语:系台湾语言之一,泛指四县、海陆、大埔、饶平、诏安等客家腔调,及独立保存于各地区之习惯用语或因现代语汇的加入而呈现之各种客家腔调。

四、客家人口:系指本条第一项客家人之定义下统计之人口。

五、客家事务: 系指以增进客家族群于公共领域之文化权、语言权、传播权、历史诠释权、参政权、经济权及公共行政等面向族群平等性、族群文化发展及认同等与客家族群有关之公共事务。





第三条: 行政院审议、协调本法相关事务,应设置推动委员会,由行政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召集之。

                 前项推动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由客家学者专家及客家领袖代表担任,其组织另以命令定之。





第四条:政府应落实尊重多元族群之意旨,客家在台湾政府机关(构)及台湾最高立法机关应有合理比例之代表权。


第五条: 政府应召开全台客家会议,研讨、协调及推广全台性客家事务。


第六条:政府政策制订应尊重客家族群之意愿,并保障客家族群之权利与发展。


第七条: 客家人口达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客家事务专责单位,其余之县(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设客家事务专责单位或专人,办理客家事务。

                 客家人口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之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客家事务专责单位,应成立跨部门整合会报;行政院定期召开相关部会首长会议,协调整合客家事务,其实施另以命令定之。


第八条: 客家人口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之乡(镇、市)应列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加强推动客家语言文化之传承及发扬。

                前述地区之公教人员应取得客语能力认证资格,并列为其考评之一。

             “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之设置及推动事项另以命令定之。



第九条:政府应于台湾最高级别考试增订客家相关类科,以因应客家公务之需求。



第十条: 政府应建立客语研究中心,办理客语研究认证及推广,并设立台湾客语资料库,以提供客语复育传承、研究发展、文字化、教育与人才培训等运用。
                  
                 客语研究中心之设置及推动事项另以命令定之。





第十一条:政府应推动公事语言制度,于机关、学校、公民营机构、医疗院所、法院监所及大众运输工具等公共领域,提供客语播音及翻译服务,落实客语无障碍环境。





第十二条:  政府应提供奖励措施,并结合各级学校、家庭与社区推动客语,发展客语生活之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政府应保存、维护与创新客家文化,并设立“客家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培育专业人才,辅导客家文化产业之发展。前项基金之设置、管理及运用办法另定之。





第十四条:政府应积极奖励客家学术研究,于大学学校院及台湾级客家博物馆设立客家学术研究机构,发展与厚植客家知识体系。



第十五条:政府应保障客家传播及媒体近用权,办理及评监客家电视及全台性客家广播电台。





第十六条:政府应积极推动全球客家连结,建设台湾成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与研究中心。





第十七条:政府应订定“台湾客家日”,以彰显客家族群对台湾多元文化之贡献。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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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8: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往此类法律在台湾施行情况如何??时效多少??政府换届后是否会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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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9: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hillv2 的帖子

爱实施个话必须靠各部会个配合,负责难于推行.法律一般情况下唔会分撤消,但客委会就可能因为政党轮替而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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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1: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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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8: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看来挺注重的嘛!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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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20: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huangchunbin 的帖子

万事开头难,只要起了头以后的事情就更好办,现在通过《客家基本法》就是很大的成绩。蓝营绿营争夺各级政权很多是微弱差距决定胜负,只要台湾客家力量团结在一起,哪怕这个团队只有几万张选票都会是政党拉拢对象,更何况台湾有几百万的客属。
关键是客家人树立团结意识平衡各方利益,就有很大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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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21: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就要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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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08: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客家人之客家话是中国几大对外播音语种之一,现在能看到客家的基本法,甚是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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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3: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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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3: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额外立法保护?
保护自个的小DD?
太没出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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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3: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丢人现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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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7: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里面温度太高,小JJ会冻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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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0: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保护,已成稀有,濒危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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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8: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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