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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西南] 达娃之争:一场中法合资“婚姻”中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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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3: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中欧经贸高层对话圆满落幕之后,中国总理温家宝日前又风尘仆仆奔赴“金色布拉格”,与欧盟各国首脑峰会对话,这标志着中欧合作经历了去年的短暂波折后重新走上正轨。
  但在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巨子娃哈哈集团和欧洲著名的达能集团那场持续两年之久的诉讼战还在“战斗”。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尚未最后落槌,各方关注。
  在中国人心目中,这是中国对外开放以来最大的一场中欧合资“国际官司”,而欧洲人则喜欢把它看作是检验中国投资环境和契约精神的试金石。而对中国企业来说,这也是一次探测西方司法公正性的标志性案例。
  虽然这场被称作“达娃之争”的诉讼大战,在中国和欧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庭已有数度交锋,达能接连37场失利,但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这个世界知名的权威商事仲裁机构的判决将会为这场纠纷划上句号。或许这场发生在中欧之间的“国际商战”能够为双边新一轮的经贸合作带来新的启示和契机。
  (一)
  娃哈哈和达能的合作,曾被长期外界视为中法商业合作的典范。作为进入中国的跨国资本,达能13年间陆续投资不到14亿人民币,分回的现金红利超过40亿元之巨;娃哈哈饮料在中国与全球知名的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竞争中,成为市场价值最高的饮料品牌。这样一对中欧“模范夫妻”为什么会反目为仇,对簿公堂?中国和西方舆论为此一直深感困惑。
  在西方人眼里,达能是资本大鳄,争势逐利是其本性。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曾对达能的扩张战略作了三点概括:一是“大肆吞并”,在世界各地广泛收购当地优秀品牌;二是“无情抛弃”,不断抛离边缘产品和效益不佳的企业;三是“果断攻击”,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准确袭击国际竞争对手。而中国人则将这位国际食品巨头作为实施开放政策的“合作伙伴”迎入国门。
  达能与娃哈哈“结缘”于1996年,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了5家合资公司,共享娃哈哈品牌。娃哈哈集团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中成长壮大的著名民营企业,由它的创始人,也是现今的董事长兼CEO宗庆后一手创立,引入国际资本和技术,旨在打造中国饮料业最优秀的民族品牌。达娃“联姻”,达能处于控股地位,娃哈哈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并由“经营奇才”宗庆后掌舵,每年为达能赚取高额利润。娃哈哈集团旗下未划入合资范围的其他企业为合资公司代加工,使用娃哈哈品牌。
  但撕开这桩中欧企业“婚姻”裂缝的正是合资“身份”关系和商标归属权。
  2006年4月,在中国市场“攻城略地”遭遇整体亏损的达能突然向合作伙伴娃哈哈集团发难,诬称其“违约侵权”,“私自发展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竞争”,“滥用娃哈哈商标”,并要求娃哈哈以净资产40亿元的价格,把盈利非常不错的非合资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自己。而当时这些非合资企业资产已达56亿元人民币,年利润10.4亿元。娃哈哈拒绝了达能的这个要求,认为这是“一种低价强买,掠夺娃哈哈利益的行为”,希望达能尊重事实与法律。
  由于达娃双方互不让步,争议不断升级,直至爆发一场引人注目的“口水激战”,最终演变了全球范围的法律“诉讼大战”。 双方都不敢掉以轻心,分别组织了庞大的律师阵容,剑拔弩张。
  人们看到,老练的达能很快占据了主动,把娃哈哈集团及其掌门人宗庆后告上了中外法庭。据达能方面披露,达能于2007年5月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多项仲裁申请,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达能等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提出了高达8.9亿欧元的赔偿请求。依照当初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SCC)是双方发生合同争端时进行仲裁的机构。
  与中国的其他企业一样,娃哈哈集团并不深谙国际诉讼之道,但表现了中国人特有的自信,直告达能“斯德哥尔摩见!”
  (二)
  眼下这场“达娃之讼”高潮戏即将在斯德哥尔摩落幕,关于达娃相争真相的诸多“谜团”又回到媒体的视线中。
  在欧洲商界呼风唤雨的达能主动诉诸法律,看似有它“胜券在握”的理由,即娃哈哈设立非合资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与合资公司同业竞争的违约行为。而在2006年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已发展到了20余家。达能坚持认为这些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损害了达能的商业机会”。
  根据双方的合资合同,娃哈哈承诺“将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而达能则承诺“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正是这两个条款,引起了当前的这场轩然大波。
  对于达能的同业竞争指控,娃哈哈方面指出,由于其投资合资公司的投资公司,本身都没有生产经营业务,因此也就不可能从事与合资公司竞争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至于达能所指控的“非合资公司”,娃哈哈更是底气十足:“娃哈哈这些与达能非合资公司是为达能合资公司代加工而设立的,是达能倡议并完全知晓和认可的”。
  达娃“联姻”当初,娃哈哈集团旗下有10家子公司,达能只选了其中4家合资,而把不被看好的6家公司划在合资公司之外,并以合资公司的名义与这6家公司签订了代加工协议。这样,“合资伊始,其实已形成合资、非合资公司并存的客观局面。”
  有关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后期正是中国饮料行业发展迅速的阶段,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兼任合资公司娃哈哈董事长的宗庆后希望快速投入新产品、扩张规模。但达能方面并不愿继续投资,当时达能亚太区负责人直言“我们经不起产品的失败”。而面对产能缺口,达能要求娃哈哈寻找代加工厂并认可娃哈哈设立非合资公司为合资公司代加工。事实上,双方纠纷发生之前,包括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在内所有的娃哈哈产品都通过一家合资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所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上都如实披露,并由达能指定的普华永道审计披露,达能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达能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说过一个不字,说明合约是被严格遵守的。”
  国内经济界人士分析说,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实际上分摊了合资公司的销售费用、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达能从中也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问题的另一面”似乎更具说服力:达娃合资公司要比那些非合资公司发展得更快,到2006年达到了39家,而且全年满负荷开工生产。在中方管理下,合资公司每年都超额完成董事会的指标。每个合资项目的年投资回报率都在40%左右。这是足以令同行称羡的“成绩单”了。
  不仅如此,娃哈哈更是将矛头直指达能,“事实上,违反合同的不是娃哈哈,恰恰是达能自己。”2000年初,达能发起了一场“收购大战”,收购了娃哈哈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亲自出任总裁, 坐镇指挥(而秦鹏同时又长期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的董事)。此后达能又先后收购了益力、汇源等饮料企业,造成中国饮料行业惨烈的竞争局面,娃哈哈为此也遭受了巨大损失。知情人士指出,,其意图非常明显,。因此,面对达能的指控,娃哈哈据此反击称达能投资上述竞争对手的行为恰恰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是真正的违约者。
  对此,达能很快回应称其作为一家多元化经营的跨国企业,是不可能受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的限制的,“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并不包括不得从事同业竞争行为。对达能的这一解释,众多业内人士却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至少从合同条款来看,“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这一用语显然是包括对任何损害行为的禁止的,而投资竞争对手毫无疑问会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事实情况也正是如此。

  (三)
  “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是“达娃之争”的另一个焦点。
  达能曾坚称“娃哈哈”商标属于合资公司,因而娃哈哈集团旗下的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构成“侵权”。这个说法曾经为达能赢得了最初的同情。
  不过,娃哈哈集团并不认同,强调自己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是合法的。“非合资公司为合资公司代加工,是达能所知道和认可的,既然是代加工,非合资公司怎么可能使用与合资公司不同的商标呢?”了解此案的执业律师叶志坚告诉记者说,达娃“联姻”之初,娃哈哈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但当时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这实际上宣告转让合同已经终止,娃哈哈商标仍归娃哈哈集团所有”。正因为如此,双方才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而在该《许可合同》及后来的《第一号修订协议》中,都明确约定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并且《第一号修订协议》正是此次纠纷的关键人物、当时达能新委派到合资公司任副董事长的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亲自签订的。
  为了确认“娃哈哈”商标的归属,纠纷发生后不久,娃哈哈就依照《商标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达娃《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这一裁决随后也得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
  法院公布的材料显示,当年在商标转让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达能要求采用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来替代,与娃哈哈先后签订2份商标使用许可文件,都载明合资公司和非合资公司都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看来,达能再一次在关键性证据上出现不应有的“疏漏”,在达娃之争的关键点“忽悠”了公众。

  (四)
  尽管目前多数中欧企业界人士还在观望,但达娃双方更多资料的公开,纠纷真相渐渐清晰、还原,人们将质疑的目光更多地投向了达能方面。
  其中,最明显的疑问是,在合资企业经营处于高盈利的状况下,达能没有理由“自燃战火”,果真是“契约精神”驱使吗?据揭秘“达娃之争”内幕的《生死之战》一书披露,面对其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达能有更大的“野心”,意欲直接控制经营,“称霸”中国食品饮料市场。越来越多的分析人士纷纷指出,达能引爆“达娃之争”,其背后真实意图是“经营权争夺战”和“利益争夺战”。纠纷的发展过程,也越来越清晰地反映出达能挑起争端的终极目的就是夺取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夺取娃哈哈那些已经度过了市场培育期、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非合资公司的丰厚利益。
  尽管在达娃合资之初即约定经营管理权归中方,5家合资公司董事会均任命宗庆后为董事长,但达能对企业经营控制权的争夺始终“暗流涌动”。从一开始就提出“任何一个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开支项目都需备一份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显然这在瞬息万变的中国饮料市场上根本不可行。后来,虽然达能的董事们对娃哈哈方面出色的经营业绩赞赏有加,并最终将管理权完全交给了宗庆后,但还不时劝说他尽早退休。劝说不成之后,达能便开始调整战略,对娃哈哈实行“围剿”,通过收购乐百氏等竞争企业来达到以“乐”制“娃”,以“乐”吞“娃”的目的。
  然而,达能没有预料到的是,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乐百氏竟然连年亏损。而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却迅猛发展,利润丰厚。这就不得不迫使达能放弃原来的战略企图,转而打起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主意,试图通过低价吞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来弥补其在中国其他投资的损失,并主动挑起了纠纷。
  可见,“维护契约精神”并非是达能的真正目的,夺权、夺利才是驱使其炮制这起纠纷的最终动力。

  (五)
  对于漫长而昂贵的“达娃之讼”,达能看起来很有耐心,坚信自己的“契约精神”。但,法庭的一系列判决与达能的自信似乎背道而驰。
  从2007年5月达能启动法律程序到娃哈哈发动反攻,双方在全球范围内已进行了数十起“诉讼战”。截至2009年5月,达能连败,不仅在中国起诉宗庆后及非合资公司的一系列案件均告败诉,达能的董事们被多家法院认定为违反董事“竞业禁止”,而且包括从美国、意大利、法国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诉讼也被也一一驳回。目前双方在中国境内外诉讼仲裁的总比分为37:0,娃哈哈全胜。
  在这些案件中,发生在美国和BVI的案件格外引起世人的关注。为了迫使娃哈哈屈服,达能不仅在瑞典和中国提起了仲裁和诉讼,同时还在与纠纷毫无关系的美国加州和BVI等地对宗庆后的家人以及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提起了诉讼。在美国案件中,达能指控宗庆后当时尚在美国念书的女儿用了四年的时间策划阴谋,侵犯达能的利益,要求赔偿1亿美元的损失,并且案件审理期间每一个月增加赔偿金2500万美元。在BVI,达能更是在被告未到场的情况下,误导法院作出了对被告资产的冻结令和接管令,并指定达能预先联系好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接管人。
  2008年底至2009年初,BVI和美国的案件相继有了结果。BVI的法庭经过审理后认定达能提起的是一起不可诉的案件,并且存在严重的欺骗和误导行为,因此断然裁定撤销冻结令和接管令。而美国法院则更是明确指出,达能与娃哈哈的纠纷与加州没有关联,加州法院不应受理这一案件,驳回了达能的起诉。
  在法律诉讼不利的情况下,达能高层多次表态,“和谈的大门并没关上”。据来自达能和娃哈哈的内部消息证实, 2007年12月到2008年4月,双方一度和谈。达能最先希望以500亿人民币将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份售予娃哈哈,后来降到200亿以内,仍然未果。对于达能低价买、高价卖的态度,娃哈哈直言其是“双重标准”,而达能前后的心理和气数变化可见一斑。有媒体称“达能在为自己找退路,但它显然已经激怒了娃哈哈。”
  有意思的是,被攻击“不讲契约精神”的娃哈哈还在按合约规定把“大战” 爆发后2006年达能的红利数亿人民币支付给达能,并且每年都催促达能尽快签署分红决议。这恐怕也是国际商战中非常罕见的现象。
  尽管达能一直抱怨某些判决的不公,甚至怀疑商业诉讼的政治化。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迹象证明,中国政府插手干预了此事。相反,由于达能的“上层路线”,这一桩普通的商业纠纷惊动了中法两国元首。政治家们态度似乎更显得中立,一切按WTO规则和法律办事,并不希望将企业之间的并购与反并购的问题政治化。达娃之争不是民族的问题,而是是非问题。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裁决在即。对于“达娃之争”谁胜谁负,中国律师界的态度趋向理性和平静。他们透露,依照达娃签订的《合资合同》,双方的争端适用中国法律。根据国际法上的既判力和国际礼让原则,已有的判决结果将纳入瑞典仲裁院的参考范围内,尊重在先的判决。相信随着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对“达娃之争”的公正裁决,终将还原事实真相,彰显公理正义。
  “达能可以告别娃哈哈,但不希望它告别中国。”这是中国企业家对这场牵动全球舆论的国际商战的一种看法。可以预料,在中欧经贸合作与交流日趋升温的大背景下,“达娃之争”的判决不会影响跨国公司挺进中国市场寻找商机的步伐。中国企业也无法拒绝外来的合作,而坚定的契约精神则是彼此良好合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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