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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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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5: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龙川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龙川县人民政府2003年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办企业,扩大我县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规模,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快经济的发展,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实行“一个窗口”审批项目办事制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1个工作日内办完上报手续。
  (二)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的跟踪服务制度。县政府对外引进办公室设立投资者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三)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的管理制度。投资者需缴交的行政规费及技术服务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缴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

  第三条(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越、宽松、安全的投资环境。县计划、建设、外经贸、税务、工商、国土、规划、劳动、环保、外事、对台、侨务、公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外汇管理、供电、供水、邮政、电信、爱国卫生等部门,必须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服务的承诺制度,有各单位领导负总责。凡违反承诺引起投资者投诉的,将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对投资者兴办生产性企业用地或租用厂房给予优惠)
  (一)凡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非生产性企业的,实行免费用地50年。
  (二)投资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已“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下;县城总体规划区外已“三通一平”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15元以下。
  (三)厂房租赁,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每平方米5元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4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3元以下;场地租金每月每平方米0.5元以下。
  (四)投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优先办理手续,并可先用地,然后分期付款。项目用地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同意选址,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后,可按规定进行建设。

  第五条(对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继续减免。

  第六条
  对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事业费”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免收行政事业规费,有偿及技术服务费在现有的基础上按30%收取(详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
  投资者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商务代理费按其缴交的工缴费结汇额的4%收取。

  第八条(对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用电、用水、交通、通讯等实行优惠)
  (一)用电(供电部门负责免费将电网架设到工厂边缘)

1、用电需向供电部门报批,供电部门保证精心设计、科学安排、并优先施工,电器安装工程费按同类工程的30%收取。
2、免费电力增容费。
3、对投资县城规划区内、县镇工业园内新办生产性企业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实行电价保护,电价最高不超过0.65元/千瓦小时。自行设计施工供电线路的,需由生产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二)用水(供水部门负责免费将水管铺设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工厂边沿)

1、使用城市自来水,在安装上给予优先安排,同时免收增容费。
2、实行水价保护,水价最高不超过0.65立方米。
  (三)交通
  经职能单位核定后,在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企业的自用运输车和生活用车,进出我县境内时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第九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先报县政府批准(税务、海关、商检和突发事件除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凡擅自派员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第十条
  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具体范围由县政府确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治安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投资生产性项目免收行政事业费项目

1、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2、再就业基金 
3、劳动合同鉴证费
4、劳动年审培训费
5、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7、文化基金
8、施工、规划报建费
9、市政建设配套费
10、建设工程招标费
11、消防设施配套费
12、教育发展基金
13、水资源费
14、散装水泥基金
15、残疾人就业费

  (附件2)投资生产性项目征收有偿及技术服务费项目

1、就业证工本费        2元/本
2、环境超标排污费       按规定30%
3、环境监测费         按规定30%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按规定30% 
5、桥式起重机检测费      按规定30%
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0.5元/平方米
7、规划放线测量费       0.3元/平方米
8、工程质量监督费       0.5元/平方米
9、房屋产权登记费       0.0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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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7: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Posted by 戴传民 at 2005-8-28 15:32
龙川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龙川县人民政府2003年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办企业,扩大我县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规模,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快经济的发展,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 ...

哗啊,老是站务栏发帖,这要发到,创业栏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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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1 13: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么怪兴宁就吾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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