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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摄像机不足抵付侵权赔偿 《海峡消费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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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6 2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页>>315维权                       | 第203期 | 20041125 |         


  摄像机不足抵付侵权赔偿   

    文章作者:海峡消费报
    文章来源:海峡消费报
      
      龙岩市第一起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日前审理终结,龙岩市中院作出判决:长汀县个体摄影店业主谢骏盗用长汀县摄影协会主席、我省知名摄影家陈水木作品一案,原告陈水木胜诉。
    今年初,谢骏向陈水木借用了《汀州火龙灯》、《正是乘风破浪时》、《汀州试院》三张摄影作品。4月中旬,陈水木发现自己出借的三张摄影作品被印制在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发行的《客家民歌经典系列(1)踩船灯》、《客家民歌经典系列(1)九连环》两种音像制品的包装盒封面上,名为“摄影:谢骏”。他随即与谢骏进行交涉并签订《协议书》两份,要求谢骏赔礼道歉,并确保自己的作品不在《客家民歌经典系列》等两片以外的所有出版物上出现,否则,将依法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协议书》同时还约定,谢骏一次性赔偿陈水木因被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整(以摄像机一套折抵人民币8000元)。协议签订后,陈水木收到谢骏交付的松下DS38摄像机一台及部分配件、资料。但谢未交付购机发票、合格证及摄像机部分标准配件。陈认为谢交付不符合约定,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陈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27日,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长汀县人民法院委托,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认定讼争松下DS38型摄像机现有价值仅为1532元。
    据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的三幅摄影作品却未向受托人指明作者姓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双方就赔偿事项进行的协商中,被告作为讼争松下DS38摄像机的所有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诱使原告对标的物价值产生错误认识,并同意被告以与赔偿额8000元有较大差距的松下DS38摄像机进行折抵。对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谢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水木赔偿款8000元。(曹光华)   
      
http://www.icn.com.cn/203/2/20041125102317.htm

http://www.icn.com.cn/203/index.html(A21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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