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用户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207|回复: 2

传统客家村落的纷争处理程序(作者:刘大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4-11-9 12: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闽西武北村落为例 [转帖]

作者:刘大可, 福建省委党校

来源:http://www.smhakka.com/wh1.asp?ID=112


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传统客家村落大多远离政治中心,国家权力很难直接到达,民间纠纷基本上无法实行“国家的审判”。那么,村落居民及相邻落居民之间,因男女关系,山木田地、风水、盗窃、抢劫、赌博等问题,所发生或大或小的纠纷是如何进行处理的?其诉讼又需要经过哪些基本的程序?本文试图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历史文献,以闽西武平县北部(下称“武北”)村落为例,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

传统的武北村落,大多为聚族而居的单姓村落或主姓村落,村落居民间的纠纷许多是发生在同一宗族内部。在这种情况下,武北村落矛盾的处理主要是依靠宗族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如  迳村高氏的族规明确规定:

(1)宗族以和睦为主,拟择各房公正练达者数人以为族中长老,倘有两家争兢之端,只许报知长老向前平心公断,不得依势恃强故违公论,不许具席设入,亦不许生端具控,违者长老秉公出首与究。

(2)本族两家有事不许用刀铳及一切金器等物,违者公处重罚。

(3)败坏风俗莫如赌博、鸦片,本乡不得开头聚赌,亦不得开馆卖烟,致少年子弟染以数次累及终身,违者公处重罚。

(4)本族有事或因挟嫌心生故害,遂将其隐机密泄于人,此等丧尽良心之孽子,绝不大顾宗族情谊,一经察出通公共斥,又有两面阿附从中唆弄致生讼端者察出同究。

(5)本姓中有计图瞒粮,将已户田米密挥他户者,察出众究。

(6)本祖宗地坟及尝田、山业、祠宇等项,倘有畜谋侵占为已害公者通公共处。⑴

由此可见,在这里,矛盾冲突主要是依靠族中长老来处理,处理的依据则主要为族规、祖训家规。并且,在通常的情况下,宗族内部的纠纷是不能随便超越宗族,投告公亲,以及送交官府处理的。

类似的处理方式,我们在武北其它村落调查时也经常听到,如在湘湖调查时,多位报告人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些故事:

该村总祠——德川公祠门柱上贴有一副对联曰:“瓜瓞义门昌世族,柏台仁里冠平川。”据说这是乾隆时期武平县知县何近珠,看到这座祠堂与县府衙门结构相似而书写的。之所以写这样一副对联,是因为乾隆时期,湘湖村的刘庆芹、刘庆芳兄弟两人对全村的情况十分熟悉,有一次知县何近珠率兵丁前来收税时,事先与庆芹、庆芳兄弟闲谈,兄弟俩估计在湘湖村只能收到钱粮若干,而后来实际收到的钱粮与他俩估计的相差无多。何近珠怀疑兄弟俩有诈,便准备带他们回县城法办。庆芳、庆芹兄弟俩便设法叫妇女用尿布打兵丁,将知县和兵相赶出湘湖村地界。何近珠心想,好汉不吃眼前亏,你诺大一个村落,总要来县衙门打官司,到时新账、老账一起算。但事情过去了三年多,湘湖村一直没人到县衙门打官司,何近珠十分奇怪。当他再次到湘湖村,看到刘氏总祠设施与县府衙门相似时才恍然大悟。原来湘湖村人有纠纷都是自己内部解决,祠堂就是宗族的审判堂。于是,他感慨万千地写下了这副对联。⑵

这种故事的具体情节,很难说有多大的可靠性,我们在查找了民国《武平县志》时,也未发现明清两代有叫何近珠的知县。但是,透过这一故事我们却看到了湘湖刘氏宗族依靠宗族内部力量解决纠纷,以及祠堂作为宗族内部审判堂的历史背景。

据另一位报告人说,数百年来,每当湘湖刘氏宗族内部遇有矛盾纠纷,往往双方都会提议到祠堂门前讲清楚,吵架也会到祠堂门口去吵。这一方面有让祖宗来评说的含义,另一方面则有让族众来评判是非的意思。而每当这时,宗族中必然有人站出来主持公道,无理的一方就会遭到众人的谴责。这样,经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消弥了宗族内部的矛盾。

可以与之相印证的是,《湘湖刘氏族谱》中也记有不少关于族中长老“排纷解息”的内容,如八世刘吴“持已以严,待人以谦,解忿息争,惟公有焉”;凤仪“赋性真诚,常与亲族劝善规过”;十三世日芳“其持已也恭,其待人也恕,捐赀以成美,施惠以息争”;十三世日昌“赐正不阿,遇事能言,难解纷惟公有焉”;十四振宪“处心正直,……,遇人有急即周,逢人有忿力解”;十四世元恂“公之待人也,赤心相照,毫无诈伪之念,凡族姻纷争,即周,逢人有忿力解”;十四世元恂“公之待人也,赤心相照,毫无诈伪之念,凡族姻纷争,其是非曲直,经公片言可以立解,其诚信之怀有以孚之于素也”;十四世元功“公作事慎密,无招愆,尤一切纠争,从容劝解,族中咸感其德”;十四世元鼐“尤善和睦宗族,排难解纷”;十四世元文“具光明正直之概,兼解忿息争之能”;十四世光琏“严气正性以持已,秉公扩直以待人,无论子倒辈咸望而生敬畏这心,举凡邻里中有是有非,亦不假烦方而解释”;十四世兆宁“凡一切排难解纷,于乡党中多所补益焉”;十四世元辉“凡遇有争端,必极力排解,据公道以言,人亦心服,虽分构,片时立开,故族中和睦多藉厥力焉”⑶,从这些为数众多的有关排难解纷的记载,不难看出湘湖刘氏宗族内部的调适功能。

当然宗族矛盾纠纷的处理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则还在于预防,因此,武北许多村落宗族的祖训、家规往往注重教化与惩罚并重的原则,源头村蓝氏宗族的祖训、家规就是一例:

祖训者,所谓约束人心,维持风化,正家犹正国者也。夫自太朴死而风气塞,聚鹿而子不父,阋墙而弟不兄,夫妻多反目之叹,尊卑忘冠履之分久矣。家道不可而不正也,故书曰正家而天下定矣,传曰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良有以为。我大禾蓝氏忝系平川巨族,文物衣冠奕叶相承,明著于世,诗书礼乐手泽而存于今犹烈夫。何近日之间习俗之移虽贤者在所难免,若世变江河愈趋下非有忘一天下家国者,安得挽而上之。余因众推修族谱,搜寻祖训遗语条例合于土俗经久可行者摘出一十九条于后。

(1)正家之道莫先于正已,书曰尔身能正罔敢不正,传曰未有已不正而能正人者也。故凡有祖父兄长之责者,须先自谨务宜遵守礼法以御群众,一切戏言、戏动、泄押非仪罔而自观而不干涉者,庶几岿然家式之尊。言之人无不听,听而不无从顺者,家不期正而自正矣。

(2)孝悌者百行之源,通于神明,光于四表。正家者,最先之急务若卧碑,六言云圣务必措之实行,故凡有父母在堂得,须当克尽子道,生则致敬,死则致衰,葬则尽礼,祭则尽诚,循其分之所当为黾勉从顺斯可以为孝矣。其或身重过恶陷亲而不义者,在王法固所不赦。而以言语忤逆其亲,不能承颜顺志以为养,族众亦须鸣鼓而攻之其罪,使之知有所儆。仍若不悛,族之长者必须锁解送官惩治,亦不屑之教诲也,宜谨之。

(3)礼仪者所以维持人心,主张世道。华夷之分,几希之别,正在此也。故相鼠之诗曰人而无义不死何为,又曰人而无礼胡不遄死其戒严矣。本家在前时,亦号礼仪相先人之族,今去古日远风俗日漓,童蒙愚劣之辈,到长若随之性,一旦更之间间乎,此真循墙之刺已者不亦难乎,今后为长者,必先尊严正大于上,盖不特祭祀宴饮及叙宾客衣冠必整肃,虽群居终日言无不及义,而动无不中礼,然后目濡耳染渐磨成就,而济济郁郁之风行矣。

(4)名分者纲常伦理之所悠系人心者也。故孔子为政,必先正良有自矣。盖凡一家,在父族则有祖父母,及父母伯叔兄弟子侄之类。在母族则有外父母,诸舅婶嫂娣妹之类,要皆一脉至亲称讳呼号各有定名。而拜跪坐亦各有定分,宣之于口盖不可使有赧词,而措之行动亦不可致僭越。齿在尊者则以尊者称之,行居卑者则以卑称之。序昭穆为坐之,不以年之老少为先后,其有敢有紊乱伦序牵名倒字僭行偶坐者,必须当众责罚。亦有已为行长不自尊大甘心卑屈退让自作伪谦者,罚亦如之。

(5)妇人者服于人心者也,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大凡家忤逆不如,多因此辈异姓相聚,搬长斗短,有以致之。易谓家人睽必起于妇人,胡睽欢家人,北鸡司晨为家之索,不可人重以垂戒也。本家族敢有阴惑妇人言语,致伤大义者,族众共攻治之。

(6)僮仆之于主人者,犹人君之能臣奉事于君也。其势虽殊,其分则一,故凡主人之处,僮仆不特当御之以善,犹当约束以威也。出作入息俱有常期,耕田凿井俾无怠荒。间或有物未偿,其主亦须跟问来历,不可辄便喜悦,诈冒不知恐生大害。至于名分,更要截然不紊,但是主人同宗一脉,若或撞遇必须走逊起敬,不可玩亵坐视,如有此等过问主人惩治,因以纵容不殆罪坐本主。

(7)教养者人生之纲纪,王道之大端,是故已庶而富,已富而教则民生遂,而民性复矣。今之所谓教养者胥失其真无怪乎乱之长也。本家子弟之生,见其资盾堪以作养者,即当乘时出就外传涵养而俟其化,从容以责其成,庶几在我不失其为教,而子弟亦或可至于中材也。乃若质鲁而才不克不可以教者,俾之且就农业,勤四体是亦治土之大道,终身可遂其安饱矣。苟或舍此二者,袖手好闲不务生业,是谓游惰之民,饥赛切身无所不至,小则殃自一已,大则祸连至戚,如此辈人急宜惩治。

(8)盗贼者天下之恶名也,虽曰非迫于不得已,则陷于不如其实,此小失教使其至此也。本家屡出教条禁谕,若不悛改,不若陷于此地者,可不拘亲设,一有踪迹败露登时会众打死,不必送官,免玷世传清自。

(9)奸情者世间灭伦伤化丧德坏行不大顾玷辱之所为之,或至戚,或缌麻,或宗族,或异姓,亦皆纲常伦理所关,风俗所系,四知之念岂可忽平。盖古之戒曰,男子由外女子由内,男女别途,一切戏游必须禁绝。本宗世传清白,凡为家长者务宜严训子孙,谨受礼法,不要至于此矣。恐玷辱门风,稍若败露通众必须擒获送官以禁将来。

(10)冠者成人之道也,将责为人子、为人父、为人臣、为人少者之行于人,其礼可不重欤,为今之俗不行此礼者久矣。本家凡有子弟当冠,为父母者卜日择取一齿,尊有德伯叔为冠宾,至日具香案于祖先前。冠者立阼阶,冠宾引冠者诣祖先前行四拜,祝曰:“某人某名,甫年弱冠,当行冠礼,敢告先灵俾尔赐福无疆”。祝毕退阼阶,授之以本等之冠,冠者复随冠宾诣祖先前行四拜礼,祝曰如前毕。然后下堂拜父母,谢冠宾,俱用正礼。其诸样在堂者皆长揖,或传茶,或设酒,以宴冠宾,虽不能尽古人三加之礼,亦有异乎时俗者也。

(11)婚姻者上以百世祖宗之祀赖于承,下以百世孙枝赖其传,故在礼世俗谓之佳期也,芑苟焉而已哉。其始也须择门阀之相当,共次也犹宜六礼之有备。本家遇有子弟婚成,酌古准今未可轻忽,更要从俭不可入奢,其女事人亦不必专论财礼,庶乎仁厚之俗而成家风者矣。

(12)丧礼者孟轲氏曰送死可以当大事,凡人子遇父母之丧,衣衾棺郭从厚,为衰麻辟踊致哀而止。其余延请儒道超度,一切不经之务,犹宜戒之,不必或于世俗有玷圣教者,慎诸!慎诸!

(13)祭祀者系报本追远之道也,豺獭之所能知,岂人而不如物乎。本家祀田虽薄,三气如冬至、立春、立秋于始祖祢祖祭之,今止于清明日醮祭扫诸坟塚,各人尽礼致祭,随其丰俭不可太拘。

(14)山林树木者围护屋基譬如人之有衣。本家住近乡落所有掌禁,竹木柴薪各宜约束,群小不可轻易斩伐,捉获之日当众公罚以杜将来决无宽宥。

(15)田园者国税悠存,民食所关者也。昔周东迁每行稼穑艰难为念,而食货居先炳如也,屡行条教训之,况在乡村之民舍此则别无治生。故当方春播种之时,不可纵放畜牲在田践食,及当成熟之秋,犹宜晓谕家众,不可偷摸。至于鱼塘、鸡犬、牛猪、茶桐、枣栗、橙蔗、蔬菜之类各照分下管业,不可有违犯者。如违,鸣众赔罚。

(16)坟墓者各有定主,各相保管,不可听惑风水之言,侵谋别人坟墓,自取败亡。其余丘木岂特有禁盗砍,须自己拈自辙其迹,致伤龙脉,有犯此禁不容轻贷。

http://www.smhakka.com/wh1.asp?ID=11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4-11-9 12: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17)赋役者编民供上之职也,皇祖明训烜赫,而近代法纲之密,烈如炉焰,岂容逃避者耶。本家凡遇十年皇役,常其论粮编及一应解户仓夫等役,或自承自推择贤能公直者向官家共簇拥扶持,此乃身家所系,不可轻信他人,巩其卖弄致贻后悔,慎之!慎之!若有奸顽子弟不服从听者,必须送官征治。

(18)宾客者吾人往来交际之道也,本家虽贫富不均,更住乡落,亦岂尽无故旧者乎,凡有县市或远主或异姓之来者,非亲则友,宜随家丰俭款曲以尽其情,必须礼貌为先,不然是谓恭敬而无实,盖君子不可虚拘者矣。

(19)外侮者多由已所报也,孟轲氏曰夫人必自侮而后侮人之家,必自毁而人毁之,是以君子尽三友之道,俾自正而天下归之。本家素以忠厚相传,不敢轻易犯人,其或积逆之来加总不与校,必不得已再三不与论,虽有同心竟力而禁之,然亦不可为也,已甚而以致乱,此乃保身保家道,贤子贤孙宜戒之,勉之!

右祖训俱用浅近俗语俾易通晓故耳,每岁清明宜录一通,宴会之日命一达士朗诵或可知闻而知戒之。⑷

源头村蓝氏宗族的这十九条祖训家规,包含的范围很广,既引经据典地阐述世情道理,又具体规定了违反这些祖训家规的惩罚措施,且明确规定于每年清明宴会日进行朗读,是武北村落宗族祖训家规的一个典型,其主旨是要为宗族的日常生活秩序确立一个严格的标准。通过一年一度的朗读祖训家规,村民族众一次又一次地接受宗法思想、伦理道理观念也成为村民族众日常行为和言论的准则。这种教化与惩罚并重的祖训家规在武北村落宗族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进而也透露出蓝氏宗族处理族众违规及纠纷的若干方式,即情节轻微的有“当众责罚”、“鸣众责罚”、“当众公罚”,情节比较重的有“族众鸣鼓而攻之其罪”、“族众共攻治之”,而情节恶劣者则有“一有踪迹败露登时会众打死,不必送官”,基本上都在宗族内部解决。但对一嫠数情节特别严重者,也实行“通众必须擒获,送官以禁将来”、“必须擒获,送官以禁将来”。

二、

如前所述,在村落宗族内部如果发生各种各样的纪纷或违反族规、祖训家规的行为可由族中长老决断和族众约束。但在不同村落或同一村落不同宗族,或同一宗族不同房派的居民这间,因男女关系、山林田地、盗窃、抢劫、赌博等问题,所发生或大或小的纠纷又如何解决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在田野调查过程中,先后在不同村落走访了大量70岁以上的老人,发现在传统的武北村落解决这类矛盾纠纷主要通过如下三种途径:

(1)发包。一般适用于案情较小者。当事情发生后,当事人中的一方,包上一个红包(即茶礼,如同现今的劳务费),报告当地的公亲(一般为公正人士,或具有一定权威、一定势力的人),向其说明事由。如公亲认为其有理,即从中进行调解处理,消除意见分歧。如事情解决不了,公要就将红包退还。

(2)投人与回席。如案情比较重大,看样子一、二个人解决不了问题,就进行投人。当事人中的一方备办酒席一、二桌,发出红贴,邀请公亲到其家赴宴,以便申述案情。公亲中有本村本族的,也有外村外姓的,投告谁由当事人自定。这些公亲听完当事人申述后,即到当事人中的中一方听取对方意见。如对方认为自己有理或事情歪曲,他即进行回席,也发出红贴,邀请公亲到家,陈述案情,有的还扩大邀请对象,请更多的人来处理此事,叫回席并投人。公亲通过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之后,就从中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对双方都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三回四转,苦口婆心,以求得事情的圆满解决。这些公亲由于站在比较公正客观的立场办事,不偏心,不受贿,许多重大案件包括许多人命案,都由公亲处理解决。

(3)发誓。又叫赌发誓,其形式可分为二种。一是属于小事小案的,仪式也比较简单,如甲要欠乙100元,甲说已经还给乙了,而乙则矢口否认,既无书面凭据,又无旁人作证,双方争执不下,互不服气。在这种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可由甲发誓,也可由乙发誓。具体仪式为:点上三品香,一对蜡烛,跪在地上,向天地神明表明心迹。如甲发誓就说:“这100元,我确实还给了乙,如果我没有还,吃了乙的这100元,天地神明给我屙脓头,刮赤痢……”。如乙发誓,就改为说:“这100元,甲确实没还给了我,如果已经还了,天地神明给我屙脓头,刮赤痢……”。如此这般,双方都心平气和了。

二是属于大事大案的,如重大盗窃案、投毒案、强奸案、谋杀案等。此类重大案件的发誓仪式就比较严肃、复杂。发誓时首先要把忠诚菩萨(又叫蛇王菩萨、发誓菩萨)请来。第二,要写誓词,誓词由双方商定,由公亲处理,协商而定,如谋杀案的誓词大意为:“某某确实不是我谋杀的,保佑我子孙满堂,大富大贵,那就使冤枉我的人不得好死,断子绝孙,全家绝灭……。”誓词中要将发誓双方全家姓名都写上,以便神鉴。第三,发誓都要将蜡烛染黑,以示黑白分明。发誓一般选择在河坝上,其目的一是因为河坝是公共场所,以便通告周知;二是便于让河伯、河神、水官大帝等神明知道,以便发誓有灵;三则河在传统的观念里是阴阳两界的交界,在此发誓具有特别的寓义。发誓者先烧香、发烛,然后跪在忠诚菩萨面前宣讯誓词。宣誓后,即口咬鸡公头,要一咬二断,使鸡首分身,抛在河里。旁边则敲铜锣,擂大鼓,气氛十分严肃。发誓结合后,对方要给发誓者洗嘴,即付给其公鸡几斤或猪肉几斤,几十斤,具体数量需事先由公亲协商处断。经过这样隆重的发誓仪式,即使再大的案情或矛盾纠纷都一笔钩销,从此不再追究,即武北村落通常所说的“千两黄金凭誓言。”

发包、投人、回席、发誓均为武北村落解决村邻、村民纠纷的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如《湘村刘氏盛基公家谱》载:“(景宽公)公坟右砂原有正龙公坟一穴,因伊不肖嗣裔金益于嘉庆十四年冬忽售与朱姓,光公嗣裔恐异姓开筑,有碍祖坟,不得已经投乡目理论,承乡目劝释,光公尝内办还朱姓原价,其坟归光公嗣管业,光公嗣裔愿即举出平作祖坟下砂,日后他人不得侵占开坟”。⑸这件因祖坟风水发生的纠纷投告“乡目理论”后,经“乡目”劝释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田野调查的资料,现略举数例,以见大概。

例一,湘坑湖村人杀害湘村石子楼人刘某某案。1936年,石子楼人刘某某因父亲年老力衰,家境贫困,讨不起媳妇,只好到湘坑湖(今湖店乡湘湖村)去“合家”(即通常所说的打合同,客家村落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但刘某某也不是个安份者,脾气又坏,不久就被其湘坑湖的亲房给弄死了。事发后,刘某某在湘村的亲房刘锦美、刘炳炎、刘谷粼等人就前往湘坑湖投人,邀请公亲叔伯多人赴席。公亲的组成在姓氏上有姓朱的姓蓝的,姓童的,也有本姓刘的;在地域上既有大禾人、桃溪人,也湘让人、帽村人,向他们申述事由,表明态度。公亲们经过多方调查、多次研究,作出如下处断:赔偿“国币”1000多元,作其父养老之资;将其生前所生男孩一个归湘村刘某某抚养,以续香火;为死者建坟立碑,以便祭祀。这一处断双方均同意接受,案子就此了结。

例二,亭头村人谋杀湘村刘路长案。1920年前后,湘村有个名叫刘路的,前往桃溪乡的亭头村赴墟。回家时在亭头村境内被人谋杀,凶手是谁查无实据。但根据案情分析,系亭头村人所为。湘村人只好把事情惹到亭头村的首脑人物头上,要求他们交出凶手,而亭头村的首脑人物矢口否认是亭头村人所为。于是,湘村人就邀请了武北范围内的知名人士十余位,进行“投人”。后经公亲处断,由亭头村的首脑人物之一的李东明出面在桃溪局下的公王坝上发誓,湘村人给与300斤猪肉洗嘴。发誓后,双方均无异议,一条人命案就得以了结。

例三,湘村神背屋人刘某某(下称刘甲)强奸下墟坪人刘某某(下称刘乙)媳妇案。事情发生在20世纪40年代,刘甲强奸刘乙媳妇后,刘乙找上门,因未当场抓获,刘甲死不承认。刘乙及其亲房遂要求刘甲发誓,如果发誓就不再追究,如不发誓则决不罢休。在下墟坪人的威逼下,刘甲到村中河边大坝上(今大桥脚下)发誓。发誓后,刘乙及其亲房也就心甘情愿,双方未再发生冲突。⑹

由此可见,发包、投人、发誓在武北村落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其中,公亲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那么,公亲的处断为何具有如此强大的效力?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这些公亲的调处职能得到官方或明或暗的维护,因为告上官府的诉讼,地方官在接受诉讼状之后往往将案件批回,最后仍以民间调处的方式解决(见下文),即使不经批回程序,公亲的裁断也常常成为地方官判案的基础。

第二,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定,理亏的一方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有理的一方就可以采用以牙还牙的报复手段。如你杀了我一个,我也杀了你一个,你强奸了我的媳妇,我也想办法强奸你媳妇,而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一般都能严格执行公亲的处断,消弥矛盾。

第三,各村落、宗族都有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或宗族的族规、祖训家规。公亲处断的依据往往也是这些乡规民约、祖训家规,当事人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等于是违背乡规民约、祖训家规,势必遭受来自各方面舆论的谴责。在封闭的村落社会里,社会舆论的压力是一种极为可怕的惩罚,一般人是不敢冒险一试的。

第四,公亲是村落社会里长期形成的民间权威,往往由当地社会比较公直、具有一定声望、荣誉的人充当,当事人如不执行公亲的处断,十分容易险于社会孤立,并且容易导致日后若有其它纠纷发生,不再有人帮助处理的恶果。因此,一般人也不会将公亲的处断等闲视之。

第五,公亲的处理具有较大程度的公正性与公开性。从我们搜集到的武北村落契约看,几乎所有的契约都有在场房亲、中见人,或说合中人、见证邻右,以及乡约、士绅等的画押签字,表明在民间经济交往这样的场合,亲族、中人及四邻的到场、画押是不可缺少的,由此也说明在村落纷争处理过程中,这些人往往是当事人的投诉对象,也是排解民间纠纷的合法权威。而这种权威正是基于他们最了解情况(如四邻对于土地界址),或者与纠纷当事人双方的某种联系(如房亲、中人等)。这些人的责任不仅是帮助订立契约,还要准备对以后有磁这一契约发生的纠纷负责。日后,只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就当年的交易提出新的要求,他们都要责无旁贷地向对方提出见证。此外,这些人的介入使得交易,以及日后的利益冲突的解决具有公开性,而这意味着将当事人置于一种“公众的场合”。

当然,也有一些人依仗人多势众,拒不执行公亲的决断,或一开始就未经过发包、投人、回席等程序,而致矛盾纠纷升级,酿成大规模的械斗。
回复 点赞 拍砖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4-11-12 16: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
回复 点赞 拍砖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存档|手机版|返回页顶|客家风情——客家人·客家网 HakkaOnline.com

GMT+8, 2024-5-13 11:55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24 https://www.hakkaonline.com

手机扫码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