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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须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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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5 17: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行政许可法》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
办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提交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设立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非本地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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