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令
2011年12月30日 客會法字第1000020154號 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及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客家委員會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2012年1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客家委員會承接辦理。
主任委員 黃玉振
附:
總統 令 2011年6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91號 茲制定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2011年6月29日公布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設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務之研議、協調及推動。 三、客語推廣及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保存與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創新育成與行銷輔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客家傳播媒體發展、語言文化行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所屬客家文化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第 五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六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附: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令 2011年9月29日 客會人字第1000013873號 訂定「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客家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客家委員會編制表」 主任委員 黃玉振
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本會制度改進之研究及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文化教育處,分三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二科辦事。 四、傳播行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二、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規劃、推動、獎助及督導。 四、本會施政策略、政府建設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核、協調、督導、管制及考核。 五、本會業務報告、施政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組織調整與重要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本會資訊服務之規劃、推動及資通安全管理。 七、地方客家事務、全省客家會議、全省客家事務首長會議之規劃、推動及辦理。 八、客家社團發展之輔導、聯繫及補助。 九、海外客家事務與藝文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客家發展事項。 第 七 條
文化教育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語推廣教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語能力認證、資料庫與數位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三、客語作為公事語言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資料庫建置、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七、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 八、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事項。 第 八 條
產業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調查、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之輔導。 五、客家文化產業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產業之補助及獎勵。 七、客家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 第 九 條
傳播行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傳播媒體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媒體之輔助及培植。 三、客家語言文化之媒體合作、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音資料蒐整及典藏。 五、客家語言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 六、媒體公關、新聞發布與輿情之蒐整及處理。 七、全球新聞傳播媒體之協調聯繫。 八、本會重大政策宣傳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客家傳播行銷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政府會议聯絡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十三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客家委員會編制表(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185/ch02/type1/gov14/num1/O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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