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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委會升格为台湾客家委員會

2012-1-2 08:46| 发布者: 客家影音| 查看: 4853| 评论: 0|原作者: 廖期錚 林敬祐|来自: 客家电视台

摘要: 2012年開始,行政院組織改造正式啟動,將現行37個部會減為29個,是60多年來變動最大的一次,而在1月1日原本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改制成台湾客家委員會,改制後的首任主委黃玉振表示,客委會除了將加強和地 ...
客家委員會 令
2011年12月30日

客會法字第1000020154號
        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及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客家委員會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2012年1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客家委員會承接辦理。
主任委員 黃玉振
附:
總統 令
2011年6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91號
茲制定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2011年6月29日公布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設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務之研議、協調及推動。
三、客語推廣及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保存與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創新育成與行銷輔導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客家傳播媒體發展、語言文化行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所屬客家文化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第 五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六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附:
「客家委員會組織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58

附: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令
2011年9月29日
客會人字第1000013873號
訂定「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客家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客家委員會編制表」
主任委員 黃玉振
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本會制度改進之研究及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文化教育處,分三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二科辦事。
四、傳播行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二、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規劃、推動、獎助及督導。
四、本會施政策略、政府建設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核、協調、督導、管制及考核。
五、本會業務報告、施政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組織調整與重要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本會資訊服務之規劃、推動及資通安全管理。
七、地方客家事務、全省客家會議、全省客家事務首長會議之規劃、推動及辦理。
八、客家社團發展之輔導、聯繫及補助。
九、海外客家事務與藝文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客家發展事項。
第 七 條
文化教育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語推廣教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語能力認證、資料庫與數位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三、客語作為公事語言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資料庫建置、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七、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
八、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事項。
第 八 條
產業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調查、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之輔導。
五、客家文化產業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產業之補助及獎勵。
七、客家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
第 九 條
傳播行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傳播媒體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媒體之輔助及培植。
三、客家語言文化之媒體合作、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音資料蒐整及典藏。
五、客家語言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
六、媒體公關、新聞發布與輿情之蒐整及處理。
七、全球新聞傳播媒體之協調聯繫。
八、本會重大政策宣傳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客家傳播行銷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政府會议聯絡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十三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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