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壹 发表于 2008-9-9 01:58:46

“二元用工制度” 必须打破

“二元用工制度” 必须打破

“代课老师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关键就在于“同工不同酬”,而这个“同工不同酬”的根源,就在于中国长期存在着“正式工”与“非正式工”并存的“二元用工制度”。因此发生在代课老师身上的问题,绝不是偶然,也不仅仅是存在于代课老师身上,它还十分广泛地存在于其他各行各业,几乎所有的国企和部分私企,甚至是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都存在着这样“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如果说中国过去几十年存在着“城乡二元制度”的话,那么在用工形式上,也存在着一种区分“正式工”与“非正式工”的“二元用工制度”。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工资福利待遇上极大的不同,前者拿的工资奖金几倍甚至是十几倍于后者,此外还有其它一些福利,前者可享受,后者不行。另外,前者是“铁饭碗”,干多干少都无所谓;后者是“泥饭碗”,稍一不甚就可能打碗饭碗,随时准备失业走人。

这种“二元用工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特殊的、不公平的”用工制度,属过度时期的特殊产物。不可否认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曾经起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为推动改革开放的继续前行贡献过力量。然而如今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了,“过渡期”都已接近末期了,它的地位竟然仍然巍然不动,看似将继续长期存在下去,这岂不让人深叹?难道“过渡产品”竟然要长久存在下去?

为什么这种明显有违《劳动法》的用工制度,却可以长期“合理合法”的广泛存在着呢?这十分值得引人深思。这种用工制度,关乎着全国几百上千万的人的切身利益。“同工同酬”已经呼喊很多年了,却为什么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落不到实处呢?就因为这种改革将深切地触动到一些既得利益者,触动到一些特权阶级的根本,所以总是会产生极大的阻力,使改革的呼声不了了之。

可以看到,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了降低运行成本,不惜把风险转嫁到这些“非正式”员工身上,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首先裁的肯定是这群人。平时像牛马一样干活,到头来工资拿的是人家的几分之一,有诸多福利享受不了,还随时可能卷铺盖走人,哪里有半点归属感?哪里还谈得上为企业发展做贡献?也正因为用“非正式员工”存在着这种种好处,于是大家可以看到,有一些企业甚至出现了“非正式在编人员”远远超过“正式在编人员”的怪现象。

因为教育的特殊性,所以使代课老师的问题一经高层重视,就立马发酵出来,呈“井喷”之势,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着,因此在这里有理由相信,代课老师的问题很快就可以得到满意的解决。代课老师问题只不过是一根“导火索”而己,所引爆的是“二元用工制度”下,普遍存在着的诸多不平等的社会用工现象。如果产生这个问题的 “二元用工制度”不彻底消除,那么在今后仍将会不断地产生类似“代课老师问题”的社会问题。因此,解决“代课老师问题”绝不能仅限于关注代课老师,还要关注其后面的“二元用工制度”,要想办法尽快解决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用工制度,将这类社会问题的根源彻底铲除。

上面讲了这么多,只不过是想说明发生在代课老师身上的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绝不仅仅是存在代课老师这一群体,还广泛存在于其他行业中。我觉得在这里有必要借这个机会,谈谈对这个不平等的用工制度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引起高层及相关部门的注意,早日解决这种极度不平等的社会现象。总的来说,幽壹觉得这种“过时的、不公平、不合法”的“二元用工制度”必须打破,早日还社会一个“公平”。(QQ:33079930)

       幽壹
2008年9月9日晨于深圳

hjqxlgc 发表于 2008-9-9 06:39:50

要发到天涯社区和强国论坛上才更有人气和影响里。

稍一不“甚”就可能打碗饭碗——慎。

yanxiuhong 发表于 2008-9-9 11:54:28

劳动歧视,包括 所谓 人事代理 制度,明显的同工不同酬劳。

fangshang 发表于 2008-9-9 11:58:38

同感,既得利益阶层是不会放弃他们的利益的。只斗争才是唯一的办法。

hjqxlgc 发表于 2008-9-9 13:03:59

斗争就得有组织,有领头人,可他们都不让我们这样做,一有苗头就被泯灭了。

情系珠江 发表于 2008-9-9 15:17:38

一休蛋,如果取消“二元用工制度”,代课老师一律清退,还有生存空间?动动脑筋吧,小朋友!代课老师基本上是没有教师资格证、达不到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的,由于贫困地区农村师资紧缺而作为替补的,经过培训或自学达到要求以后,同等条件下能优先录用为公办教师。

哪个国家的用工制度是一元的?多元社会,多元制度。只有依法办事,确保达到或超过法规规定的最低报酬,落实社会保障(保险等)。

明堂 发表于 2008-9-10 10:29:49

"如果取消“二元用工制度”,代课老师一律清退,"

哈哈,取消“二元用工制度”不是清退,而是工资一致,笨伯。

情系珠江 发表于 2008-9-10 11:03:14

明堂傻崽,自称“没文凭有文化”,写出来的东东语无伦次,还想着“工资一致”?

如果要实现工资一致,只有一种用人制度,那么,学校老师一律按统一标准使用,达不到规定的学历要求的、考不到教师资格证的一律清退、转岗,“代课老师”这种体制外、编制外的事物就不复存在,边远农村缺少教师的缺陷就得不到弥补。所谓“代课老师”,就是编制外的,有的地方听说代课老师的工资要提高到跟正式老师一样,算算没钱给,就以“编制限制”为名炒掉代课老师,“编制”理由是说不通的,但行得通,因为代课老师不在编制内,团团转,菊花园,始终要直面“代课”其实就是相当于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不需要任何“编制”理由就能把人炒掉,而且不违法。

作为“代课”这种身份,关键是要争取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达到或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此外还要有政府规定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怀集那位代课老师在网上提出的要求就是:代课老师的工资远远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要求,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由此引起汪洋书记的重视。如果盲目提“要跟正式教师工资一样、实行一元用工制度(就是降低教师录用标准了,这可能吗?)”等等胡言乱语,正当的要求都被淹没在这一片胡言乱语之中,在乱糟糟的网络信息中是没人注意的。

30000 发表于 2008-9-10 12:37:32

同工同酬,是建立在同一学历(或者加上同一学力)、同一职称(或者加上同一学力)的基础上的。

学校的情况不清楚。深圳的医院有很多聘用的医生和护士,聘用工和正式工严重同工不同酬,其中以护士的情况最为严重。很多情况下正式工护士是中专生学历,聘用工护士是大专学历,但前者可以很轻松就拿到高薪,后者就是做的比前者多拿的薪水也远低于前者。这种当然是不公平了。
当然,好的医生不用靠工资资金生活,靠回扣就够了。可怕的是一些没有灰色收入的事业单位里的一些廉价劳工。

情系珠江 发表于 2008-9-10 15:27:57

护士的工作很辛苦,“很轻松就拿到高薪”的护士是不存在的。护士长、护师的工资可以跟一般医生媲美,但那是多年熬出来的,而且经过很辛苦的考试,平时的责任也比较大。每次看到戴着古怪的一次性消毒帽子,在几分钟空闲时间喃喃念经准备考试的小护士,本大猫就想起庙里的小尼姑,就觉得很好笑,呵呵。“很多情况下正式工护士是中专生学历”?那要看什么时期的中专生,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中专生,比现在的重点大学还要难考,看看招生比例就清楚。“聘用工护士是大专学历”的不稀奇,本科学历的都有。要体现社会公平,最要紧的是社会福利保障方面,要尽可能地落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些落实了,就算只拿到最低工资的几百元,也没有后顾之忧,否则拿多少钱都没用,也不可能违背人才市场规律硬要单位给多高的报酬。因为聘用人员给多少钱,政府是没权干预的,只有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没有提供政府明确规定的社会福利保障,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政府才有权干预。

全世界都是多元用工,香港也是,就连香港政府也有公务员待遇、相当于公务员待遇的公职人员、政府雇员几种。

30000 发表于 2008-9-10 15:47:59

我没指老的护士,而是指一些靠关系进去的护士和聘用的护士作比较。老的护士一般都混到护长、护师了,很少有老的护士还在做护士了。猪浆总是举那些关公战秦琼的例子。

而且也不是每个医院都是正式编制人员和聘用人员有差别的。也有些医院的正式工和聘用工是相差无几的。而且这些医院都是发展比较快的。

30000 发表于 2008-9-10 15:57:25

老的职工有福利房,新的职工没有福利房,有没有人提“不公平”呢?

对于老职工的照顾,不但社会主义国家有,资本主义国家照样有呀。从这个方面来看,确实有二元用工制制度。

主任不干活,轻轻松松比你多捞一二千块,这也是二元制度。

效益好的科室,轻轻松松比你多赚三五千,这也是二元制度。

但想来不会有太多人反对吧?分配制度,才是嫌及到人民群众最贴切的利益,可惜没有那个政治团体在此做文章,一点机会都不给你。

罗致人才 发表于 2008-9-10 17:30:15

同样"老红军",一个是从井冈山出发,经过所谓"25000里",一个在延安接待时"闪进去".

同样"离休待遇",一个是1927年参加,一个是1949年参加.

口口声声社会主义好!高层后代往资本主义跑!

KOODMI 发表于 2008-9-10 22:48:04

400块都干的代课老师根本不值得同情。没人逼你干啊~~~
没有自立意识,没有自主能力,脱离于社会的人能教出好的学生吗?
今不是夕,转正的歌曲不能唱了...........如果执着与“多年媳妇熬成婆”的想法中的话,会失望一辈子的。

KOODMI 发表于 2008-9-10 22:48:53

回复 13# 罗致人才 的帖子

把他们杀了完事.....: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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