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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局到底算不算“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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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3: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社保局到底算不算“钓鱼执法”?

    近日以来,因一些社康中心向媒体反映深圳社保局监督大队在监督社康中心过程中,多次采取了“假扮患者”诱导医生看病不核卡,并以此作为处罚依据的行为,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致使深圳社保局陷入“钓鱼执法”的漩涡。在媒体将这条关于深圳社保局涉嫌“钓鱼执法”的报道之后,引发了国内各方关于深圳社保局是否存在“钓鱼执法”的争论,支持和反对的都人多势众,双方各据一词,那么深圳社保局到底算不算“钓鱼执法”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究竟什么是“钓鱼执法”吧。“钓鱼执法”是近期由网络炒起来的一个较新的名词,它首先由上海交通执法部门“放钓”查“黑车”引爆,进而成为近期的网络热词。“钓鱼执法”表面上的意思就是说,被监管人本无主观意识违法,“执法者”通过“放钓”的方式故意诱使被监管人作出“违法”行为,然后放钓的人再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以此次“违法行为”为证据对被监管人施以处罚行动。

    在深圳社保局涉嫌“钓鱼执法”事件中,深圳社保局辩称他们派出去“查访”的执行人并没有因此而得利,所以不属于“钓鱼执法”行为,而是属“暗访”行为。幽壹认为是否属于“钓鱼执法”,关键不在于“执行人”最终是否因此得利,而在于是否在访查过程中有计划地主动“诱导”被监管人做出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以此为执法依据对被监管人加以处罚。如果有的话,那无疑就是“钓鱼执法”。

    在该案中,深圳社保局蓄意在先,引诱、教唆在后,故意诱导医生看病不核卡,并以此作为“执法依据”对被监管人加以处罚,确实难脱“钓鱼执法”的嫌疑。至于深圳社保局辩称这种行为是“暗访”,也是很站不住脚的。须知“暗访”与“钓鱼执法”是两种不同的执法方式,绝不能混为一谈。“暗访”应该只是一次暗中查访,不能出现主观故意引诱被查访人作出违法违规的行为,执法者不能以该次“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执法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执法参考。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只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那么作为执法机关据此惩罚这种行为当然行不通。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简单的来说,这就好比假如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用诱导的方式鼓励被监管人先去违法:或杀人放火;或抢劫qiangjian,然后再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对先前被进行过“诱导”的被监管人加以惩治,这样的执法行为行得通吗?还有比这更荒谬的执法行为吗?

    那么“钓鱼执法”将带来什么危害呢?

    幽壹认为:“钓鱼执法”的最大社会危害,不是在于处罚了多少钱,而是在于这种行为将彻底推毁现行社会上那仅存的一点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使国人陷于互疑、互相揭发的境地,一如当年的“文革”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国人间的社会互信度本来就在持续走低,如果任“钓鱼执法”在各级行政机关到处蔓延的话,那么恐怕将很快就会彻底推毁整个社会的互信互助,使中国沦为一个缺乏互信的社会,陷入一场道德危机之中。(QQ:33079930)


     幽壹
2009年11月19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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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5: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务治国,阴谋阳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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