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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随笔】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区(二期)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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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09: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区(二期)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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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8-24 10:54:24  来源:武平县人民政府  作者:  点击: 151




  为鼓励投资者到青云山工业园区(二期)(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招商引资政策。
  一、准入条件和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项目,主要发展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电子、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等工业项目,鼓励高新技术项目,限制铸造、矿产、竹木制品加工项目,禁止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总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美金60万元以上。
  3、投资强度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58号文]规定执行。
  4、厂房建设要求为标准化钢框架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二、土地政策
  1、项目用地完成征地、拆迁、审批及"三通一平"等工作("三通一平"具体为:通电,10千伏主线路至园区主干道;通路,主干道至厂门口;通水,自来水供水管至园区主干道,排水主管至厂界;一平,厂区土地整平)。项目用地可实行出让、租赁等供地方式。
  2、土地出让:(1)项目用地按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协议出让,出让价格超过4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贴补。符合下列条件的,除享受上述贴补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贴补。
  ①2006年8月31日前入园(园区建设期)的企业,在接到项目用地开工通知书后半年内建成投产的,县财贴补3万元/亩。
  ②2006年9月1日后入园的企业,三年内每亩用地年平均缴纳税收达3万元的,县财贴补1万元/亩;达5万元的,县财贴补2万元/亩;达6万元以上的,县财贴补3万元/亩。企业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补。
  (2)土地出让金允许投资企业按3:3:4比例分三年缴清,首期缴交比例不能低于30%。土地使用权证待土地出让金缴清后给予办理,办证税费由投资企业负担。
  (3)对固定资产总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产业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效益好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需转让或租赁的,承接项目必须符合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和要求,并经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或租赁。
  (5)项目投资强度未按双方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按1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缴。
  3、土地租赁:项目用地年租金6元/平方米,实行年度预缴制。
  4、投资企业收到项目用地开工书面通知后,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县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项目用地。
  三、税收政策
  1、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内商投资企业,享受"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政策
  1、政府奖励。新上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凡年度缴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税收和稽查补税)中县级收入部分达1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比例奖励,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奖励2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3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的奖励比例。
  2、入园企业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下限收取。
  3、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著名商标,对获国家级、省(部)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按《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规定》[龙政综(2004)386号文]予以奖励;对获市级知名商标的,奖励1万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绿色产品标志认证的,奖励2万元。
  4、对于采用高新技术、并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上与科研院校对接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全额拨付给企业。
  五、水电政策
  1、工业用水现行价格为0.90元/吨,生活用水现行价格为0.80元/吨。若遇价格调整,则按新价格标准执行。
  2、工业用电现行价格为0.49-0.525元/度(不含基本电费),并实行峰谷优惠电价。若遇价格调整,则按新价格标准执行。
  六、服务措施
  1、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权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园区行使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管理权,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2、项目的核准、用地、环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办,实行全程服务。
  七、其它政策
  1、企业用工方式、工资福利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定。
  2、政府对园区企业实行重点联系制度,由政府颁发"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并确定一名副处级领导挂钩联系服务。
  3、建立投资环境评议制度,每年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效能办等部门组织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对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服务企业的情况进行工作评议。
  4、对规模以上企业的员工,其子女入学可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待遇。
  八、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规模工业的若干规定(试行)》[武政文(2003)55号文]停止执行。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九、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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