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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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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9: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之后,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不存在浮动空间,企业规模越大违法成本也随着增大……
  广东省惠州市近日重新修改出台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出现。
  同一个情节,同一个处罚结果
  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当地的老牌电镀企业。前不久,这家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超标0.4倍,被环保部门罚款1万元。
  据了解,这家公司成立10多年来,几度因超标排放吃过“环保罚单”。不过,对于这一次的罚款,公司显得十分“淡定”。
  公司负责人李伟康说,“以前,环保部门没有细化处罚标准,监管也不像现在这么严,做出的处罚有时令人难以信服。如今,实行‘一口价’之后,再也不用担心被过度重罚重处了。”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相差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曾经饱受诟病。
  为解决这一问题,惠州市多次修订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标准,日前,惠州市环保局发布最新修订的《标准》。
  按照《标准》规定,对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一口价”,即同一处罚标准,不存在浮动空间。对于违反了相应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事业主来说,对照这个《标准》自己就知道应该接受何种程度的处罚。
  翻开《标准》可以看到,企业的违法行为按照其后果被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万到二十万,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对比较大,但是分成五个档次之后,每个档次之间金额相差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就小了。
  “实行‘一口价’,相当于把罚款的上线下线拉近了,可操作范围几乎没有了。”惠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雷战雄介绍。
  “以前对处罚金额的认定也有一系列较规范的流程,但再谨慎、小心,也难免有钻空子的时候。”惠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说,“现在,每种违法行为罚多少钱,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对我们来说,这不仅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我们按照规定处罚,就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雷战雄还提到,《标准》把平时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都纳入其中,并且订好罚款标准,执法人员只要按章办事就行。而法规人员审核案件时,只要把《标准》拿出来一查,也就知道案件处理是否规范,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插值法+定额法,处罚更科学
  同样的违法行为,企业规模越大带来的后果会更加严重。
  为了使“一口价”处罚更加科学合理,《标准》对违法情节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如投资额、超标倍数、排污量等),按照违法程度档次分别采用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对违法情节难以量化的行政处罚,则按照违法程度档次实行定额处罚。
  其中,插值法计算处罚金额,即按照“处罚金额=本档次处罚裁量幅度下限值+(违法情节实际值-本档次违法情节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数”。
  例如,以“未报批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违法行为为例,如果投资达2000万元的,按旧版《标准》,规定100万元至3000万元投资额的企业,违法后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新版《标准》,处罚金额为“50000+(2000-100)×10.3=69570元”。
  “10.3就是这个违法行为档次的插值系数,是根据这个档次处罚裁量幅度8万元至5万元的差值,除以这个档次的违法情节3000万至100万中的差值,即得出每增长1万元投资额就增加10.3元的处罚金额”,雷战雄介绍,按照这种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实上已根本“无自由”。
  此外,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违法行为,新版《标准》也直接给定了处罚金额。
  例如“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旧版《标准》中“对于较重违法程度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而新版《标准》中,则明确为“处以3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危害将从轻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在《标准》当中,自由裁量标准采取综合分析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时以上的违法情节都将被纳入考虑的范畴。
  例如,“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轻微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对于这些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反过来,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对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重污染项目,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人在12个月内再次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对比旧版《标准》,新版《标准》还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调整相应调整了处罚裁量。
  例如最新实施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取消了工地噪声排污许可证,《标准》相应取消了“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噪声(工业类)”,并根据类似的违法行为,增加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及裁量标准。这些相应的调整,充显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与时俱进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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