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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起诉书

已有 755 次阅读2008-10-11 19:16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2008]14

    被告人罗戈戛贡布,男,出生于198338,身份证号码:510568198303080028,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嘎啦乡,牧民。20071229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洛阳市西工区老鹰山看守所。

    被告人丹增平错,男,出生于197938,身份证号码:510568197903080028,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嘎啦乡,牧民。20071229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洛阳市西工区老鹰山看守所。

被告人王仁仨,男,出生于198038,身份证号码:41020019800308003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铁路三医院宿舍,个体。20071231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0814日经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洛阳市西工区老鹰山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于2008125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戈嘎贡布、被告人丹增平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仁仨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125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1111,被告人罗戈戛贡布、丹增平错伙同其他藏民(不在案,另案处理)共12人,在西工区火车站家属楼采取徒手攀爬的方式,于半夜3点,进入家属楼居民家中,携带菜刀进行盗窃,先后获取了居民王红,张丹,黄白等人的手机各一部,王红诺基亚3200,价值1500元;张丹摩托罗拉V3,价值2500元;黄白三星250,价值3000元。共计:7000元。并于20071113在西工区火车站前废品收购站以2500元的价格卖与了王仁仨。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诉;三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戈嘎贡布与被告人丹增平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之手段,获取手机三部共计7000元。且分工明确,以盗窃供其挥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之规定,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处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仁仨明知手机无正当来源的情况下,仍然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关于隐瞒非法所得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为惩治犯罪,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将此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大伟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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