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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从国际私法之角度看《刮痧》 ——中美家庭法律规范之异同

已有 512 次阅读2008-3-30 16:37

 

《刮痧》一剧,涉及到中美文化差距,以及两种文化所表现出来之法律传统的不同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制度性差异。及:中国观念和法律制度所导致的行为模式指引规范问题和美国法律制度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围绕儿童权利在家庭中的保护所产生的冲突及其解决。

《刮痧》涉及到的主要实体法是美国的家庭法及其相关的规范和程序性问题。围绕关于儿童保护法案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展开。由于权利的享有者是作为特殊主体的儿童,具体到《刮痧》中系作为一个不满六岁的儿童Dannes许,并且其还是一个拥有中国国籍的有美国长期居留权的人。其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能由其自身行使,而为了获得保障必须依赖其监护人(及许大同和简宁)通过代理制度来发挥效应享受权利。而法律责任则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这样就导致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义务人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法律权利义务这个核心不对称状态的发生。一旦监护人怠为履行其监护义务或者发生从法律上看,将会发生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导致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缺失而产生一种不稳定状况。对当事人(即Dannes许)不利。于是,依据美国相关家庭法律规范就产生了儿童权利保护机构以行使保护儿童法律上正当权利的行使。

但是,由于当事人(即Dannes许)的特殊主体状态导致了其在美国,(此时,属地管辖归美国法管理)而其监护人系中国国籍的公民。首先产生的是法律管辖方面的冲突。是适用美国法对此“刮痧”行为进行制裁还是依照中国法对此行为不视为违反法律。当然,《刮痧》一剧中所表现的是依照美国密苏里州相关家庭法律进行处理,适用美国程序法,解决了第一个国际私法之冲突——即管辖问题。

然后,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源于内心的信仰,并且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那么,中国国籍的许大同和简宁在法律管辖上当然的使用美国法,但是其等的内心信仰方面充分表现出的是中国人的传统教子观念,并且对于美国法的怀疑和不认同。中国在家庭法规范中缺乏或者极少关于儿童监护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对于监护人怠为履行监护义务的相关法律后果,美国由于观念的不同对于儿童监护的相关规定比较健全。对于一个在中国形成法律信仰和行为规范的公民在美国就很容易因为缺乏对美国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关了解而导致其行为触犯美国法律。《刮痧》中许大同由于其非故意的行为(从警察局接许父回家而把其被监护人Dannes许独自留在家中)导致其触犯了美国法的禁止性规定,受到美国法的制裁。从美国法,具体到《刮痧》中是美国家庭法,到美国文化背景和美国逻辑来看待,许大同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国际私法对于不同国籍的人在同一个国家的行为调整可能需要一个统一规范下的相应灵活性。否则,许大同类似的事件会由于国际间交往频繁而屡屡发生。

从法律处理来看,美国法官无疑是根据本国法进行了裁定,符合法定程序,当无不可。但是从中国公民的立场看,此事可能是小题大做。

综上,国际私法问题在《刮痧》中系法律有无,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具体施行乃至制度层面和心理层面的冲突,都是我将在以后的国际私法课程中要学习到的东西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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