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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2007-1-22 12:15| 发布者: huangchunbin| 查看: 1467| 评论: 0|原作者: 台湾政院客委会|来自: 网络转载

『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條文
 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目的: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為肯訂多元文化,促進客家語言發展。
 
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
 
客家地區:客家地區是指客家人的人口超過半數的縣市、乡镇。
 『沙米語言法』第3.3條
 
母語:客家人的母語是客家語言。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1條
 『沙米語言法』第7條
 
官方語言:客家地區的官方語言包括客家語言、以及所規定的其他官方語言,人民可以自由選擇使用。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3.1條
 
語言權利:客家人有學習、及使用客家語言的基本權利。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5.1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4條
 『沙米語言法』第4條
 
反歧視:政府必須確保客家人使用客家語言而不遭受歧視。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4條

 



第二章 公家部門
 
公務語言:在客家地區,人民可以選擇使用客家語言、或是政府所規定的其他官方語言洽公。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6.2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10條
 『沙米語言法』第12條
 
優先語言: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的優先用語是客家語言。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2條
 
內部語言: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的內部工作語言是客家語言。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9.1條
 『沙米語言法』第5條
 
人事行政: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必須擬定計畫,逐漸朝客家語言環境調整。
         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必須指定那些職位必須具有何種客家語言的能力,並且據此作為升遷的指標。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4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11.1、11.3條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優先錄用:在客家地區,當條件相同之際,客家語言認證可以作為人員聘任及升遷的參考。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首長用語:在客家地區,行政首長必須使用客家語言發言。
 『沙米語言法』第8條
 
議會用語:在客家地區,議員可以以客家語言進行,必要時佐以同步翻譯。
 『沙米語言法』第6條
 
司法語言:在司法單位執行工作之際,客家當事人可以要求以客家語言進行。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9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13.2條
 『威爾斯語言法』第21.1條
 『毛利語言法』第4條
 『沙米語言法』第5條
 
交通工具:大眾交通工具必須提供客家語言播音。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1條


 


第三章 語言復振

客語研究:政府必須設置客家語言研究中心,以利客家語言的標準化、及現代化。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9條
 『沙米語言法』第26條
 
研究協調:政府必須協調相關客家研究中心、及客家學院,進行客家語言研究
 
 
客語調查:政府必須定期進行客家話使用調查、繪製客家語言使用分布地圖。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39.2條
 
客語規劃:政府必須擬定客家語言復振計畫,定期追蹤考核成效。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39.1條
 『沙米語言法』第28、29條
 
師資培訓:公家大學必須設置客家語言系所,培育客家語言教師。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9條
 
傳譯培訓:政府必須協調客家語言系所,培訓客家語言傳譯專才。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2條
 
政府資金:政府必須提撥充分的資金,作為客家語言復振之用
 『沙米語言法』第31條





 
第四章 語言教育
 
語言受教:在客家地區,學生或其家長有權選擇以客家語言、或是其他語言來接受教育。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5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0、21、22條
 
雙語教育: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採取必要措施,逐步朝客家語言與政府所規定的其他官方語言的雙語教育。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5條
 
客語學習:在客家地區,如果學生或其家長選擇以其他語言來接受教育,必須另外學習客家語言。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6.1條
 
客語課程:在客家地區,各級學校必須排定客家語言課程,讓不同程度客家語言能力的學生修習。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8條
 
客語能力:在客家地區,學生在義務教育結束之前,必須具備充分的客家語言能力。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17條
 
教師聘任:在客家地區,各級學校必須擬定計畫,逐漸朝客家語言環境調整。
 在客家地區,各級學校必須指定那些職位必須具有何種客家語言的能力,並且據此作為聘任及升遷的指標。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0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4.1條
 
優先錄用:在客家地區,當條件相同之際,客家語言認證可以作為教師聘任及升遷的參考。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第五章 語言認證
 
認證機構:政府必須成立客家語言認證機構,以配合公務人員、及教師的客家語言認證。
 『毛利語言法』第15條
 
公務員認證:在客家地區,公家機構的人員聘任,必須通過客家語言認證。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教師認證:在客家地區,教師的人員聘任,必須通過客家語言認證。
 『沙米語言法』第14條
 
語言加給:政府可以依據公務人員、及教師在職務上的客家語言需求,提供語言加給。
 
 



第六章 媒體文化事業

資訊收受:客家人有以客家語言收受資訊的權利。
 政府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逐漸增加客家語言在大眾傳播出現的機會。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 22條
 
客語優先: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優先使用客家語言為大眾傳播的語言。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3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5.1條
 
客語廣電:政府必須成立客家語言電視台、及廣播台。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4條
 
客語時段:在客家地區,廣播電視的播出必須有充分的客家語言時段。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6.1條
 
媒體獎勵:政府為了促進客家人以客家語言接收資訊,必須針對下列事項採取獎勵措施,以提高客家語言的傳播及使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出版、以及其影音製作。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5條




 
第七章 語言推動
 
日常生活: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採取必要措施及提供必須的工具,以促進客家語言在日常生活的使用。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6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7.1條
 
公開推動: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公開推動客家語言的使用。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7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7.2條
 
客語中心:在客家地區,政府必須設立客家語言中心,以推動客家語言的傳播、及成人的客家語言學習。
 『巴斯克語言使用標準化基本法』第28條
 『加泰農尼亞語言政策法』第23.1、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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