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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人的析产文书——分关

2006-11-8 12:05|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1805| 评论: 1|原作者: 网络转载|来自: 网络转载

作者: 白昆声 

   一、什么是“分关”?分关的作用
  
  “分关”是旧时客家人对家庭财产(动产及不动产)转移的一种“辅助”文书。它不是官府颁发的财产所有权证(俗称“红契”),而是家庭内部析产的协议书,可用它来确定“红契”上所列的财产归谁所有。一般的情况下,一处的不动产(田地或城市房屋)出卖时,卖方需交出“红契”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另领新“红契”;如只出售其中一部分,则应办理双方实有财产的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一个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时(包括生前赠与、遗产继承、弟兄之间的财产交换),则可暂不办理过户手续,而以“分关”文书来辅助并确认所有权人。因此,儿孙辈所持的“红契”往往是其父辈或祖辈的名字,直到该项财产出卖与外姓人时,才由买方去办理新的所有权证书。
  旧时客家人以几代人同居一处、儿孙绕膝为乐为荣,常被赞以“福寿双全”、“几世同堂”。俗语云:“树大发桠,儿大分家”。在人口不断增多、居住空间有限,加上家庭成员之间的私念、猜疑,以至矛盾重出,自然会促使旧式家庭的动摇和崩溃。让儿子们各立门户,各自发展,把财产进行分割,分?而居是解决上述矛盾的必然选择。
  “分关”一词,源出何处,有待查考。但其作用,却已明确。
  “分关”是家庭内部财产发生转移时所订立的析产文书,是生前赠与、遗产继承的协议书,同现在的赠与、继承、分割(共有财产的划分)的内容、含义和作用相似。不同的是并未立即以“分关”连同“红契”去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换领新的所有权证。可以认为“分关”在当时无公证机关的情况下,具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当出卖财产的一方,只持有父祖辈名字的“红契”而无“分关”予以确证时,买方即以其证照不全或怀疑有产权纠纷而不愿交易。
  
  二、“分关”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财产较少或清贫人家,分?居住比较简单。儿子们分别外出谋生或租种田地,即各立门户。父母根据自身的财力给予少量补助,即算尽力。无产人家最多赠与一些家俱、用具以及锅盆碗盏而已。
  殷实人家的财产转移则较繁琐。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只有儿子才有接受财产赠与和继承的权力。女儿不论已婚未婚都不能参与,甚至发言权与建议权也被剥夺。有的人家为了平衡这种不公平状况,或者为了显示其家庭的富有,往往在女儿出嫁时,嫁奁从丰。除全套家俱(包括卫生用马桶)、铺笼罩被、四时衣衫、金玉首饰以及各类食品外,还有随赠的现金以至陪嫁的田产和房舍。有的对未婚女儿也在财产分割时预留其婚嫁所需费用。
  
  (一)分配的财产、数量,均由财产所有人事先充分考虑,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再征求有关人员的建议。现金、商业流通资金、首饰等动产,是能以计数和计量的,易于分配。较难的是不动产(田地、房舍等),要按儿子每人一份平均搭配,就要周详考虑,显示公平,以免发生争执,影响儿子间的团结。因此,不动产必须经过面积的核实或丈量,评估其实际价值。例如田地,不能只按面积计算,还得以其肥瘠、产量和租谷量作为评估的内容;城市房舍则根据建筑年代及质量、地段优势等予以量化。
  
  (二)参与评估的人员和证实人员,是由主人恭请的德高望重的宗亲,有头面的至亲好友,他们即是订立“分关”的鉴证人,也可参与实际的评估工作。更重要的是以他们的威望,对分配财产中发生的争执和意见进行劝说调解,以避免矛盾的尖锐化。
  由于儿子取得那一份财产,是最后以拈阄来决定,事前也常让儿子们参与评估和协商,减少拈阉后再有人反悔或无理取闹。
  
  (三)分配财产的份数,一般都按每个儿子一份计数,一律对待,不像现在的生前赠与可以按不同标准分赠子女,或者不给其中的某些子女。但当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有某一儿子“不昌盛”(给家庭造成大的不良影响,或本人堕落)而被父亲早已向亲友宣布与之脱离父子关系时,则不给予财产。
  一般情况下,父母所提留的财产和儿子一样按一份计数,它是父母生前的生活费用,死后即作为?尝,供子孙春秋二季祭祀之用。这份?尝实际上是支系祠堂的共有财产,不允许变卖。例如金堂长乐乡东风村白良桢等六人于清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3月25日竖立“?尝碑记”,即明确规定此产业系白正章祖公永为春秋祭典之用,不许子孙进葬和占用。
  
  三、订立“分关”转移财产所有权,有下面三种形式
  
  (一)财产所有者在生前对财产进行分配,即现今的生前赠与,这种形式是普遍采用的。在家长制的社会中,生前分割财产发生争执的情况较少,其一是因为父辈对待儿子本着“手板手心都是肉”的家庭观,会坚持公平的原则,因而自己也不会受到舆论的责备;其二是儿子也不便无理取闹,背上“横蛮与不孝”的骂名。例如白昭懿有五个儿子,他在民国初年建造万年场的街房时,便有意将自己包括在内按六份计算,新修街房铺面十八套,仓库库房十八口,在分割时,每份分得铺面三套,库房三口以及搭配好的田地五十余亩,没有一个儿子不服从或闹意见。
  
  (二)财产所有者逝世后,由其儿子们协商遗产的分配,即现今的遗产继承。笔者曾在50年代初见到过一份苏子鸠三个儿子的“分关”,其大体内容是:长子文泊早年起即随父经营油粮业,分得尚在经营的铺面三间及后院房产,经营的设备、设施(如贮装粮食的竹囤、小箩、大油缸、家俱等)及若干经营资金,负责清偿店铺的债权和债务。次子文周及三子文杰共同分得大独院壹座,次子占正房(包括堂屋1间、饭厅1间、正厢房8间、厨房1间);三子占较差的两侧厢房共16间。一个大院坝和一个小院坝,以及树木、水井等为二人共有。其母尚健在,由次子、三子共同赡养至去世后丧葬完毕为止。
  
  (三)财产所有者生前将财产分割,订立“分关”。但在其逝世后,“分关”才发生效力。据简阳白氏族谱载,十二世祖为鍊公去世时,钟氏妣年方33岁,苦心经营抚育六个儿子,由内江迁仁寿再迁简阳,先后经营农耕及商贾,自公元1756年至1803年间,置田地六百余亩,除提留田地二块作?尝外,其余作六股均分,丈量均平,不得争多论寡,凭阄拈定字号。
  
  以上三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但从严格的意义讲,以上的原则也不是绝对公平的,因为儿子们分得的财产,并非完全是父祖辈个人的,其中也包括长兄们参与经营而增加的财产在内。按照当时的不成文规定和传统作法,都不会把兄长们参与的增加部分单独提出再行分配,而是一并进行分配。
  
  四、“分关”文书的内容
  
  分关文书的内容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部分:
  
  (一)序言部分。简短说明分家原由,不外乎本人年事已高,为鼓励儿子各自发展,特将财产平均分配,今后各自门户,希望人丁发达,发财致富等。
  
  (二)财产的分配方案。这是实质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亲友临场的鉴证下,用拈阄的方法,分别记入某子应分得的财产(田地若干、房屋若干、坐落地名及小地名,四至界限等)。如系一张“红契”由二个(或以上)儿子分得共有,必须详细划分,精确到田土块(丘)数,面积及丈量结果等。
  
  (三)父母的提留部分。财产种类及数量,并记载系生前作口食奉养之用,逝后作?尝,属儿子们共有,但一般不能变卖。
  
  (四)结尾部分。有简短的祝辞或勉励弟兄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等语。
  
  最后是当事人及鉴证人等签字。赠与和接受各方各执一份。
  
  分家是家庭中的大事,也可以说是一件大喜事。父祖辈为积财辛勤一生,卸下了担子,可以享清福了。儿子们不再去经受或忍受大家庭中的各种矛盾与纠纷,财产得到了,可以自己去支配,身心都“解放”了,值得高兴。守家爱家的儿子,从此就去重复先辈们的生活轨迹,最后又把财产像现在一样地再分割,不肖的儿子有了不劳而获的钱财,就可以不受拘束地去享受,去挥霍。大家庭的结构崩溃了,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者为四川林业系统退休干部)
  
  
  来源:原载《四川客家通讯》2003第1期


http://www.bscul.com/BOYIX/ChannelBOYIX/bashu/news/zhuanti-open.asp.aspx?vChannelID=458&id=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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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fengyat 2007-11-27 16:23
大涨见识啊 谢天谢地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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